三、留置盘问、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期间的刑期折抵
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可以折抵刑期,但并未明确实质上也限制了人身自由的留置盘问、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期间的刑期折抵问题。
关于留置盘问期间的刑期折抵问题,《人民警察法》并未做出规定,而公安部做出的相关解释或许存在矛盾之处。根据1995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警察法解释》”)规定,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而根据1998年公安部《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一日。一方面,留置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可以折抵劳动教养期限,而另一方面,根据1981年《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劳动教养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这样的规定,让人不知所措。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将留置盘问期间折抵刑期。根据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在公安部所做的两个解释中,允许留置盘问期间折抵劳动教养的规定是有效的,而出于法律规定衔接性的考虑,将可以折抵劳动教养的留置盘问视同劳动教养折抵刑期是合适的。另外,根据《警察法解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被留置盘问的人员被置于留置室中,可以长达48小时。这无异于一种拘留、羁押,并非简单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根据1984年《批复》的精神,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都应当予以折抵刑期。
关于强制戒毒等措施的刑期折抵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被告人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而先予强制医疗隔离的,此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因为从强制行为的性质看,它既非诉讼目的上的强制措施,也不具有依法处罚性,而是属于一种治疗性措施;从引起原因看,强制医疗隔离不是因涉案的犯罪行为引起,而是因被隔离者吸毒或疾病等原因引起,此强制隔离行为与涉案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但是,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被强制医疗隔离的,此期间应当折抵刑期。这可以视为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而对被告人在特殊场所继续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类似于保外就医,故仍然属于羁押行为,应按刑法关于先行羁押的规定折抵刑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