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不予以折抵刑期是较为稳妥的做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并不是一种羁押措施,它并没有完全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从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上来说,刑事诉讼法第57条仅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上述规定中,除了前三款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有一些限制外,第4、5款几乎算不上是对行为人的限制,因为任何公民都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而即使前三款对人身自由有所限制,其限制程度也很有限。在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展开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处理自己的事务,会见自己的亲友,而与管制刑相比,被监视居住期间,行为人甚至可以行使自己的言论、出版等自由,甚至不用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而且,监视居住的时间一般比较长,可以达到6个月,如果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那么,尤其是对于那些犯罪轻微的罪犯而言,刑罚的威慑力势必会大大下降。另外,监视居住仅仅是一种严厉性略高于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如果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的话,那么时间可以长达1年的取保候审为什么又不能折抵刑期呢?还有一点不可忽视的是,如果被告人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而之前他被羁押了8个月,被监视居住了6个月,那么,是不是国家应当立即放人并对罪犯进行国家赔偿呢?
监视居住毕竟给予了罪犯自由,使其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允许其折抵刑期是不合适的,肯定说的支持者一般援引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984年《批复》”)指出,将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也有司法解释依据。其实,并没有哪个司法解释明确表示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1984年《批复》指出,监视居住只是限定了被告人的活动区域,并对被告人在此活动区域内的行动自由加以监视,而并没有规定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1984年《批复》所提及的可予以折抵刑期的情形是“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拘留或者被逮捕以前被羁押的行为系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并非指监视居住。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