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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问题

  

  保外就医,实质上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方式,而且在保外就医期间,罪犯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管。相关法律规范之所以规定,骗保以及超过批准的时空范围所经过的时间不折抵刑期,也是基于此方面的考虑。采用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使得保外就医这种刑罚执行措施从一开始就丧失了其存在基础,执行机关据此所作出的保外就医的决定也是自始无效的,不能计入执行期限。执行机关对罪犯所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也是有限度的,超过批准的时空范围,意味着超出了这个界限,这样的“保外就医”得不到执行机关的认同,也是人道主义原则所不允许。与此相似,罪犯在保外就医地一旦实施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规定,执行机关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也到了极限。对于这样一种行为所造成的未及时收监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执行机关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如玩忽职守等;一是罪犯采取隐瞒、抵抗、逃逸、欺骗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以至于其脱离了执行机关的监管。对于前一种情形,由于罪犯依然在执行机关的监管下,其人身自由依然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未及时收监而经过的时间应该折抵刑期。而对于后一种情形,由于其经过的时间丧失了人道主义基础和执行机关批准的前提,因此,该期间实质上不属于保外就医期间,不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未及时收监的结果是执行机关和罪犯共同造成的,那么就应当视主要原因而定。如果主要是执行机关的原因,就应当允许刑期折抵,如果主要是罪犯的原因,则不应当进行刑期折抵。


  

  二、监视居住期间的刑期折抵


  

  关于监视居住期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司法实践不尽相同,学界则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肯定说,赞成该说的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较多。肯定说认为,在实践中有的执法部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集中于特定场所,地点往往选择在便于控制的地方,如招待所、宾馆等场所,完全与外界隔离,派人轮流看管,同吃同住,昼夜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外出,此种措施成为了一种变相监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完全失去人身自由,应当折抵刑期。[3]将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也有司法解释依据,实践中也有将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案例。[4]另一种观点为否定说,该观点认为,实践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场所都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场所,这种强制措施不仅是名义上的监视居住,实质上也属于监视居住,并未完全剥夺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制的程度毕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因此,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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