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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可能有学者会追问,为什么第三人侵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财产,构成财产罪,并不要求以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索赔为前提,而对财产所有人而言,却必须要求有索赔行为,才能构成财产罪?其实,这是根据人们生活经验和常识推知的。因为通常情况下,第三人非法取得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人财产,原财产所有人要求管理单位赔偿并造成管理单位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是财产所有人取回的,又要求管理单位赔偿并造成管理单位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就小得多。财产罪的本质是要给他人的财物造成损失或者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所有权人取回财产,并非一定会给占有人的财产造成损失,所以需要附加是否进行索赔的条件。


  

  可能有学者会反驳,如果第三人将被扣车辆偷走,倘若罚款数额高于车辆价值时,所有权人或占有权人会放弃向管理单位索赔,此时并没有造成管理单位的财产损失,为什么仍然要构成财产罪?笔者认为,虽然没有造成管理单位的财产损失,但仍然侵犯了原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刑法设立财产罪的根本目的是要保护社会的所有权秩序,无论探讨所有权、合法占有权、非法占有状态哪种情形需要刑法保护,都不能与这一目的相冲突。成立财产罪的本质是要给他人的财产造成实际损失或有造成损失的紧迫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财产罪。法律人按照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得出的结论无论多么符合逻辑,但如果与社会一般人的正义观念不相符,需要修正的不是老百姓的观念,而应是刑法理论本身,否则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会失去社会基础。


【作者简介】
沈志民,单位为广州大学。
【注释】邱延波:《女子开走自己被扣摩托被判盗窃罚3000引争议》,载《东方今报》2010年8月10日。
张运骄:《偷偷取回被扣押出租车男子涉盗窃罪被批捕》,载《华西都市报》2010年9月15日。
本文所述财产罪,一般是指取得型侵财犯罪,为论述方便全文仍然使用“财产罪”一词。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页。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56页。
陈洪兵:《财产罪法益上的所有权说批判》,载《金陵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02页。
陈兴良:《盗窃罪研究》,载《刑事法判解》,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前引
参见《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载《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件(1)》,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6页。
董玉庭:《盗窃与抢夺的新界分说质疑》,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5期。
李纬华、向敦来:《秘密取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所扣押的财物之行为性质研究》,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8期。
前引
张明楷:《骗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诈骗罪—对<伪造公章取走暂扣车辆是否构成诈骗罪>一文结论的肯定》,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前引
于志刚、郭旭强:《财产罪法益所有权说与占有说之对抗与选择》,载《法学》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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