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刑法》第242条规定:“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占有或者基于公务机关的命令由他人看守时,就本章犯罪(盗窃罪和强盗罪)而言,视为他人财物”。由此可见,《日本刑法》规定了对合法占有的保护,即使是所有权人,对他人合法占有下的本人财物也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取回,否则可能构成财产罪。有学者借鉴了日本刑法理论,认为本权也是我国财产罪的法益。“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9]正是出于这样的解释,才得出本文开头所提及的两起案件构成盗窃罪的结论。笔者认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范围,是在考虑具体民事权利与社会财产秩序,所有权人、占有权人与第三人行为主体,针对所有权、占有权与非法占有的全方位背景下确定的。但无论怎样论证,财产罪之所以成立,都要以给他人财产造成实际损失或有造成财产损失的现实紧迫可能性为根本,这是所有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具体到本文所提的两起案件,根本不会对扣押机关的财产造成任何损失,怎么会构成盗窃罪呢。从这个意义上讲,合法占有权不能对抗所有权,此时其并非是财产罪的法益。
其实,我国司法判例也支持这一主张,在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编辑的《刑事审判参考》相关案件的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自己的财物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定。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是为了借此向他人索取赔偿,这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相反,如果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只是为了与他人开个玩笑或逃避处罚,或者不愿将自己的财物继续置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并无借此索赔之意的,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以盗窃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10]普通民众的疑问也说明了这一点。盗窃是偷别人的东西,自己的东西不存在偷的问题。交警把车扣了,但所有权并未从此发生改变。因此,从财产罪保护法益角度看,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没有进行索赔或接受赔偿的,不能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