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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2.占有说。占有说主要是来自日本的刑法理论,该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为保护财产所有权,首先必须保护对财产的占有本身。“从维护财产秩序,提高财产保护的效率,以适应财产高速流转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还是以保护财产的占有本身为宜”。[6]占有说是以占有制度作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认为对财物占有本身就值得刑法保护。根据占有说,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时,由于侵犯了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因而构成盗窃罪。


  

  3.中间说。中间说是在对所有权说的扩张和对占有说的限缩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目前在我国非常有影响力的学说。中间说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确定,即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的意思是,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如没收、追缴,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其中的占有,不限于对财物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7]中间说是以财产的所有权及本权作为主要法益,非法占有也可以是财产罪保护法益,但相对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除外。根据中间说,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时,由于侵犯了本权(合法占有权)也要成立盗窃罪。


  

  (二)我国财产罪保护法益之范围


  

  上述三种学说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财产罪保护法益范围的大小问题,具体讲是关于所有权、合法占有权以及非法占有三者哪些纳入财产罪的保护范围问题。首先,占有说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通常情况下,保护占有也确实保护了所有权和本权。但占有又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如果财物的被害人从盗窃犯处取回被盗财物,按照占有说由于侵犯了占有也成立盗窃罪,这与一般人的法感情相冲突,也与刑法保护法益以维护所有权秩序的目的不相符。其次,中间说修正了占有说,对非法占有的保护进行了限定,具有合理性。但对本权(合法占有权)是否要进行绝对的保护,需要加以分析。如果是对财产没有任何权利的第三人非法取得本权人占有的财物,表面上看是对本权的侵犯,在法律上需要给予保护,但实际上是对所有权的侵犯。因为本权人会因为财物的丧失而负有赔偿义务,即使所有人免除本权人的赔偿义务,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仍然受到了侵犯。但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情况就有所不同,如果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没有进行索赔或接受赔偿的,对合法占有人而言没有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怎么会构成盗窃罪呢。因此,中间说也有扩大处罚范围之嫌。再次,所有权说具有合理性,但对第三人盗窃、抢劫毒品等违禁品或赃物的行为,所有权说也认为构成盗窃或抢劫罪,但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其认为“盗窃毒品的行为侵犯的不是毒品持有人的所有权,而是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所有权”。[8]在国家没有没收毒品之前,国家实际上也没有所有权,故被中间说所质疑。尽管所有权说在解释时存在瑕疵,但这并不影响其结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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