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争议涉及的理论课题是: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但背后涉及到的刑法理论问题却不简单。研究此类个案的意义已超出个案本身,其价值有两点:一是从观念上讲,法律人按照刑法理论得出的结论无论多么符合逻辑,如果与社会一般人的正义观念不相符合,就不能以法律人的解释为标准处理案件,而应以社会一般人的正义观念为标准重新解释和适用法律。二是从认定上讲,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想当然地下结论,要对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作规范的刑法评价,唯此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关于对本课题的刑法评价,关涉三个理论问题:即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什么、盗窃罪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内容是什么以及如何对《刑法》第91条第二款进行理解等,下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再思考
(一)三种理论学说之梳理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追问刑法设立财产罪保护什么法益,是解读财产罪的根本与关键。因为只有行为侵犯财产罪法益时,才能构成财产犯罪,如果没有侵犯,是不能认定财产犯罪的。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3]刑法并没有直接规定,需要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解释。在我国,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理论主要存在所有权说、占有说及中间说三种。不同学说将直接影响到对财产罪的处罚范围,也直接导致笔者所讨论的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能否成立盗窃罪的问题。
1.所有权说。所有权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学说,该说认为,“财产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处罚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置的权利。一般而言,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5]根据所有权说,所有权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只有当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时才构成财产罪,如果某一行为在本质上没有侵犯所有权就不能构成财产罪。针对笔者所讨论的对于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没有进行索赔或接受赔偿,由于没有侵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因而不能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进行索赔或接受赔偿则成立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