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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


沈志民


【摘要】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如何定性,涉及财产罪保护法益范围、盗窃罪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内容以及《刑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等刑法理论问题。合法占有权并非一概都能对抗所有权,对盗窃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行为,如果没有索赔或接受赔偿不能构成盗窃罪;反之,如果又进行索赔或接受赔偿的则构成盗窃罪。
【关键词】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所有权;占有
【全文】
  

  引言


  

  偷回自己被交警部门暂扣车辆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近年发生在河南和四川的两起案件再次引起法学界和社会民众的热议。


  

  案件1:2010年5月,河南姑娘张某与其男友李某骑自己的摩托车出行,因证件不全被交警扣车并开具罚单,在李某去交罚款时,张某回家拿来备用钥匙趁交警不注意将摩托车骑走,后打电话告诉李某:“我已经将交警队暂扣的那辆车偷走了,你不用再去交罚款了。”接到电话后,李某告诉张某:“我就在派出所内,你马上把摩托车送回去。”张某只好将摩托车又骑回了警亭处。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50元。检察机关对张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


  

  案件2:2010年7月,四川男子潘某用自家的小轿车非法载客营运,从乐山开往峨眉途中被运管部门查获并当场将车扣押在车管所。潘某害怕罚金过高,与他人合谋将车偷回。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批准逮捕。[2]


  

  对上述两起案件的处理,当事人及许多民众表示不能理解,怎么偷自己的东西也算盗窃。司法机关的解释是:即使是自己的财物,在依法被扣押时,该财物已由扣押机关合法占有,根据《刑法》第91条第二款的规定,此时该财物属于“公共财产”,如果秘密取回也构成盗窃罪,因为扣押机关对财物的占有本身也受刑法保护。但也有一些法学界人士对这种解释表示质疑:财产罪的本质是要给他人的财产造成实际损失,如果只是单纯取回自己被扣车辆,没有进行索赔或接受赔偿的,扣押机关就没有财物损失,虽然取回手段违法但不可能构成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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