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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之发展与完善

  

  二、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合法性原则,意味着指导性案例的定位、报送、遴选、发布、适用程序等都必须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要求,案例指导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探索,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从实体层面来讲,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判决、裁定,其内容和审判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刑事指导性案例更应注重这一点。罪刑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法的重要基石。刑事指导性案例“重点不是创制裁判规则,以弥补法律空白,而是对现行法律条文中用语歧义、模糊、评价性、笼统等情况做出具体解释,并且该解释还要受到诸如禁止类推、严格解释、目的性限缩、审查无限、不能颠倒或转移证明责任、禁止重复评价以及法律涵义不明确、不得作影响法律的安定性的解释等法律原则或规则的限制”[3],在适用刑事指导性案例时,司法人员也不得随意借题发挥,进行类推解释,突破指导性案例适用的范围。第二,从程序层面来看,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定位、报送、遴选、发布、适用程序应当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事先明确加以规定,司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具体适用案例指导制度。


  

  (二)谦抑性原则


  

  与其他部门法领域的案例指导所不同的是,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在抗制违法犯罪行为时,必须将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除非不得已适用刑法手段,否则,尽量采取其他的制裁措施,即使在适用刑法手段时,也尽量选取较轻处罚措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中的谦抑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面对刑法中模棱两可的情形以及新类型案件时,如果可以不入罪,尽量不通过指导性案例将其入罪;如果能用较轻的刑罚手段处理或者不予处罚,就不适用较重的刑罚手段。另一方面,由于遴选、发布指导性案例需要耗费大量司法资源,所以,只有在当前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本身无法给予司法人员明确的指引时,才可以用能够准确体现立法原意的指导性案例提炼出裁决规则,指导下级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


  

  (三)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是指特定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将对之后的裁决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后续类似案件必须尊重指导性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下级司法机关不得恶意规避指导性案例,否则,将在法律上产生一定的实体后果和程序后果。遵循先例原则是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借鉴西方国家判例法、判例制度最为核心的要素。但是,中西方的“遵守先例原则”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不同于判例,它不是对法律的创制,不属于法律渊源,在效力上也只具有指导或者参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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