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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

  

  人身利益即主体对自己身体的支配在通常情况下实现方式是自我实现,对财产的静态拥有也采用同样的方式,但如果主体希望获取他人的财产而用自己的财产与他人进行交换时,动态的财产利益必然通过社会交换来实现。因为人身和财产可以在物理形态上进行划分,主体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完全控制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所以人身和财产是自有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是可以个别化的利益,个别化的利益比较容易分清各个主体之间的独立的利益。环境被认为是公共物品,所谓公共物品就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非排他性系可以供多人享用,无论个人是否支付费用,都无法排除他进行享用;非竞争性系享用人数的增加不会影响其他人的享用。对社会和消费者个人来说,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必须的。但是,供给公共物品需要成本,这些成本需要公共物品的收益者共同分担;而另一方面,公共物品一旦提供出来后,又无法排除那些没有负担成本的消费者对它进行消费。这就出现了“乘车逃票”的问题,每个人都想让别人生产公共物品,让别人为公共物品的生产付费,自己不付费,其结果是任何人都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供给量为零。因此,个人具有“乘车逃票”动机的直接结果就是:公共物品不能有私人来生产和供给,必须由公共部门或政府来承担公共物品供给的责任。


  

  在原始状态下,如果没有环境安全,环境安全需要人为营造,既然作为公共物品的环境安全不会有人自愿提供,也就因交易标的的缺乏而不会发生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假设原始状态下,环境安全就是一种定在,环境安全也会由于人为原因而失去。哈丁博士曾讲过一个“公地的悲剧”的故事:在一个公共的牧场里,有许多牧民放牧,牲畜是牧民的私有财产,每个牧民都放尽可能多的牲畜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因为牧场是公共的,最后的结果是牧场因为过度放牧而消失。尽管每个牧民都知道这种后果,但他们想的是如果自己不放牧,其他牧民放牧从中获利,这是他们不愿看到的。“公地的悲剧”在经济学家科斯的理论中是可以得到避免的,方法就是将公地分成若干分,每个牧民在自己所有的牧场上放牧。这种明晰产权的方法对于可以个别化的牧场是管用的,但环境的产权是难以明晰的。环境安全不可分割,尽管环境要素如土地、水等也具备可分割性,但环境安全是这些环境要素和森林、草原、野生植物、野生动物、微生物等生命形式协同形成的有序而有无形的状态。所以环境利益靠自我实现是不现实的,环境安全的维护只能靠公共部门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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