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安全和环境法的价值追求
胡静
【摘要】本文在对环境安全和环境法价值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环境安全是环境法的价值所在。环境安全的维护和环境法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环境所有权国有化的制度设计来达成。将环境的产权(所有权)赋予国家,由国家作为环境的所有权人将环境分配给各个利益主体,在利益主体之间形成有序的关系,从而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地的悲剧”,但是针对政府失灵,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来解决,而应该发挥社会和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参与和监督来避免。
【关键词】环境安全;环境法;法律价值
【全文】
安全是人的基本需求。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将人的需求依次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以及发展的需要。一旦生理需要得到了充分的满足,就会出现安全需要,因为一个欲望得到了满足之后,另一个欲望就立刻产生了。安全作为人的基本需求之一,指个人或者组织对有序和稳定状态的期待。安全也是重要的法律价值。法律价值是法律所追求的、促进和试图实现的价值,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价值是联系主体和客体的桥梁,表现客体对主体某种利益和需求的满足。法的安全价值与自由、平等等价值形式存在诸多联系。有学者将安全价值置于低于自由、平等等价值的地位,具有从属性和派生性: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维续下去。
应该说,如果仅仅考察法律对个人利益的满足,从个人主义出发,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从社群主义出发,将安全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定位就存在问题。社群主义者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依赖和成员资格是个人权利的条件。个人生活在社群之中,社群给予个人共同的目的和价值。因此,个人利益之中包含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中也蕴涵个人利益。既然,个人对社会本身存在某种价值需求,社会就变成了个人的价值所在,即一个有序的社会本身就是对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就是个人追求的目的。所以社会秩序本身就承载了价值,这种价值不应居于自由、平等等价值形式的下位。尽管秩序观存在各种差别和对立,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性。秩序的形成不是自发的,如果没有外部约束力,有序会向无序发展,但无序状态不能自发地趋向有序,只有在外部力量的干预下,才有秩序化的可能。秩序的核心是安全。“在我们的社会中,成年人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有组织的世界;这个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个世界上,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