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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生态文明的环境权利时代

  

  在技术革新层面,生态文明要求人类,必须尽快地、全范围地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保护、节约、增加地球的自然资本存量。包括努力修复破碎的生态系统,努力提高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将“生命周期”理论引入产品的生产、消费全过程,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绿色产业,实现节能减排;启动“水文革命”,减缓水资源危机;严格保护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加快实现土地荒漠化逆转的步伐;等等。


  

  在法律权利层面,生态文明要求国家,必须赋予人们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使人们有权向政府获取有关环境信息,有权参与政府部门的环境决策,有权请求政府部门履行环境监管的法定职责,有权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及不履行职责或不当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提起诉讼。


  

  这就是环境权!在权利组成类型上看,环境权包括一般环境权和清洁水体权、清洁空气权、安宁权、通风权、采光权、景观权等具体环境权。为维护实体性环境权的享有,法律应当赋予环境信息请求权、环境行政参与请求权、环境行政执法请求权等效力性权利类型。为救济遭受侵害的环境权,法律还应当赋予向法院提取环境民事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诉权。


  

  环境权是人类在面对传统文明尤其是工业文明时代所“酿造”的种种环境问题和环境危机而提出的旨在追求良好环境品质享受的新型权利要求,是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时代进化到生态文明时代所催生出来的权利。环境权的确认和设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历史发展趋势。


  

  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


  

  地权————知识产权(主要是工业产权)————环境权


  

  1972年6月,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其提出:“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缺少的”,“人类有在过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1998年6月25日,35个来自欧洲和中亚的国家在丹麦奥胡斯签署了《公众在环境领域获得信息、参与决策和提起诉讼的奥胡斯公约》(简称《奥胡斯公约》。该公约在第一条(目标)中明确规定:“为促进保护今世后代人人得在适合其健康和福祉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每个缔约方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保障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权利。”此外,《奥胡斯公约》缔约方大会还专门制定了《享有健康的环境权:公约的简明指南》,在这个指南中明确肯定了个人环境权。另外,韩国、美国、土耳其、吉尔吉斯共和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克罗地亚、马其顿、摩尔多瓦共和国、葡萄牙、智利、菲律宾、斯洛伐克共和国、西班牙、乌克兰、刚过、乍得共和国等共众多国家也对环境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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