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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生态文明的环境权利时代

  

  事实上,我国历史上的许多次农民起义和革命运动均是由于地权分配不公或分配不合理而引起的。例如太平天国时期提出了“天朝田亩制度”,孙中山先生喊出了“平均地权”、要使“耕者有其田”的韶响,而新中国成立前后所进行的历次土地改革运动(如“打土豪、分田地”等)旨在解决的主要无非也是地权的问题。当年,小岗村村民冒着生命危险签下“生死协议”,为的也就是拥有“小小的”地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解决了农民的这一地权问题,实践也证明该制度确实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迅猛发展。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的也是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给与林农,以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进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工业文明和工业产权的时代


  

  蒸汽机的发明使得人类社会开始全速进入到工业文明时代。工业文明的标志之一是人类由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谋取产品,转变为借助机械力量和社会化大生产来发展经济,快速而成规模地获得物质产品。工业文明出现的直接动力来自技术进步,其必要条件在于商品经济的繁荣。建立在技术创新和应用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促进了社会分工,反过来使得社会各界已不再迷恋那“一亩三分地”,而是积极投身于发明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设计新产品并尽快转化成实体产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大浪潮之中。新技术、新产品的发明和应用无疑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整个工业社会的飞速发展。


  

  当然,新技术、新产品的发明不是不劳而获的,而是那些脑力劳动者在投入了辛勤的智慧劳动、经历了无数次设计或试验失败的艰辛努力才换来的。然而,智慧成果具有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的显著特征,如果这些智慧成果不经保护而被他人无偿利用获取巨额利润,发明者自己却不能享受到成果利益的话,是明显有违公平正义的,这无疑也会极大地挫伤智慧工作者的创新积极性,进而也会阻碍工业社会的持续进步。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资本家和知识分子要求以法律形式确认其对知识产品的私人占有权。这时,法律就需要创设一种权利来维护他们的这种智慧利益。于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等权利)得以生成。在国外,1623年的英国《垄断条例》作为最早的专利法揭开了人类保护工业产权的大序幕。国际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已发展成168个国家。我国也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了《专利法》。事实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建设也无不表明,知识产权的合理创设和有效保障,确实有力地促进了各国以至全球工业文明的现代化发展(当然,就具体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完全释放应有的功能,“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往往成为评价这些国家知识产权运用效果的争议焦点。造成制度失灵甚至负面效应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制度外力强加而造成的“水土不服”。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指出:知识产权体系能够成为发展本土科技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那些已建立起科技基础结构的国家中。但是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其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只是保护了外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增加了本国创新的成本。因此,制度强加对于发展中国家并非好事。二是制度运作经验不足而导致“受制于人”。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John Barton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制度的经验。这就是说,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很多时候,政策运用比政策选择可能更为重要。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现代化的转型发展,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政策的科学设计和有效实施,才能为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在国际经济、文化、科技竞争中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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