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廉政风险防控:防患于未然的有力举措

  

  全面推进和加强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建设指导思想的深化和具体化,也是人民法院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有力抓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实质是将现代管理学的方法用于反腐倡廉工作,通过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将预防腐败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和岗位,达到防范廉政风险的目的。其基本原理是找准孕育腐败的温床,查出风险点,并出台相应制度和措施,通过解决“廉政风险来自哪里”和“如何防范廉政风险”问题,将腐败问题消除在萌发之前。因此,廉政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是将反腐工作重心前移,着力解决权力风险问题,通过识别、分析、防范、管理各类风险点,打造出覆盖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控网,使权力受到监控,进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从世界范围来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早有先例。例如,德国在2004年就通过立法,要求全面开展廉政风险分析评估和相关的制度预防工作,要求对容易受到腐败行为威胁的工作领域进行风险分析,检查风险分析在这些工作领域的执行情况,审查是否应对机构设置、工作流程或人员归属做出变动,并规定高风险领域的工作人员须经特别挑选,且任职不得超过5年。此外,相关规定中还列举了可能发生腐败的10种“中性迹象”和28种“报警性迹象”,如腐败的“中性迹象”有:公务员有不合理的高水准生活,对变换职务或者调动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特别夸奖和照顾一些企业以及获得企业方面的慷慨赞助等;腐败的“报警性迹象”有:不断发生“小过错”,做出不同寻常且令人费解的决定,对可疑的现象或事件没有反应等。正是由于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德国的廉政状况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很高评价。


  

  当前,我国正处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时期,人民法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仅具有重要性,而且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为充分发挥风险防控制度的作用,在构建相关机制时,要注意结合人民法院工作特色,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执法办案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要坚持“全面防控”与“重点防控”相结合原则,即:一方面,要构建全面覆盖人民法院各内设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全体干警广泛参与,全面排查廉政风险,并建立起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治的全面风险防控体系。另一方面,要重点查找各部门、各岗位在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外部环境和干警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重点加强对法院领导干部、审判执行岗位及人、财、物管理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并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等因素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采取相应的预警处置,促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理念,推进廉洁司法与队伍建设的良性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