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风险防控:防患于未然的有力举措
李玉萍
【关键词】风险防控
【全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人民法院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而推出的一项创新性举措,也是落实中央关于“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要求的有力举措。
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被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神”。正是基于此,社会公众对司法以及司法公正、廉洁有着极高的期待和要求。相较于其他腐败而言,司法腐败为害尤甚。这是因为,如果说其他形式的腐败及其造成的恶果还可以通过司法进行惩治和矫治,从而恢复人们对“廉洁社会”和“公平正义”的信心的话,那么司法腐败的结果,不仅阻碍公平正义的实现,严重危害法律的尊严及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而且严重破坏人们的守法心理,进而摧毁社会大众对法治国家和公平正义的信心。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广大法院干警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为加强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相继推出一系列制度和举措,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如先后制定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等,开展司法巡查工作,并借助贪腐案件对法官群体进行整顿,以保持司法队伍的廉洁性。遗憾的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极个别法院干警仍存在腐败问题,并由此严重损害了法官队伍的形象和人民司法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人员519人,其中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受到刑事追究的77人。实践表明,对执法办案中的风险隐患如果不预先防范、提前化解,事后解决起来会更加被动、更加困难,纠错成本也更高,造成的负面影响更是难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