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深刻领会维护法制尊严与司法人文关怀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文明执法观念
法制要有权威,要有尊严,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制就是冷酷无情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了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诉讼中作证的保护措施及对证人作证的经费补助规定;明确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强制出庭作证;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等。这些新规定,突出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道伦理、重视人文关怀的思想和理念,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我们要牢固树立文明执法观念,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把法律的这种人本精神、人文关怀理念,落实到执法活动中去,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野蛮粗暴的执法方式,切实提高诉讼文明,让人民群众在感受到法律尊严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七、深刻领会法律授权与依法限权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权限观念
新刑事诉讼法坚持授权与限权的统一,在授予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各项权力的同时,也对这些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设定了权力的边界。从检察工作看,在对加强法律监督作出一系列新规定的同时,对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也设定了一系列约束措施。比如,既对强制措施作了适应执法需要的调整,又对强制措施的决定和执行作出严格的规制;既赋予检察机关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也对使用这项措施的范围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范;既增加了一系列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又严格界定了开展这些监督的范围;既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四个特别程序中的责任,又对适用特别程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我们要深刻领会这一立法精神,牢固树立权限观念,充分认识到每一项权力都有它的边界,既依法充分行使权力,又依法严格约束权力,让权力的运行严格限制在法律设定的轨道上,绝不能让权力超越边界,变成可以任意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