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深刻领会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观念
公正是司法的永恒追求,是树立司法权威和建设司法公信的根本。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公正与效率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只讲效率不讲公正,司法会丢掉根本;只讲公正,不讲效率,公正也会大打折扣,法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就是这个道理。新刑事诉讼法统筹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一方面,把适用简易程序从原来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案件扩大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较大幅度地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还规定了不得因节假日而变相延长在押时间,明确对强制措施变更申请的答复时间等;另一方面,效率服从保证公正的需要,适度延长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的时间、明确检察机关第二审阅卷的时间并规定不计入审理期限。一些复杂案件的审判审理期限,适应了司法机关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需要。这些修改表明,在公正与效率这对关系中,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是需要优先考虑的,效率要服从公正的需要;同时,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诉讼效率,以更快速地实现司法公正。我们要牢固树立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观念,恰当地处理好公正与效率这对矛盾,始终把实现司法公正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以公正为本,以公正为先,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经得起法律天平的检验,使司法公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同时,要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腾出更多的人力和精力来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对于法律适度延长了办案期限的,也要讲求办案效率,不能每一个案件都要把延长的期限用满,能够早作处理的要尽快作出决定,以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五、深刻领会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化解矛盾观念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易发多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比例较大。如何依法正确处理这些犯罪案件,又有效化解因犯罪而加重的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恩怨,是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新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两个具有重大创新性的制度,就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加了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的规定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既打击犯罪,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思想。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是执法办案,我们既要看到,执法办案本身就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工作,又要认识到,执法办案的化解矛盾功能并不是自然而然发生作用的,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可以画等号的,如果仅仅是就案办案,往往会案结事不了,这些年涉法涉诉信访一直在高位徘徊就说明这个问题。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执法办案中化解矛盾的观念,确立执法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更是业绩的业绩观,把化解矛盾的意识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在执法价值追求上,从简单地“依法结案了事”向“案结事了人和”转变,防止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简单化的执法,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消解相互间的仇视,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使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把执法办案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