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刻领会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程序公正观念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对于司法公正来讲,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互相依存,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片面强调任何一面,都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片面追求实体公正,会漠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不择手段”,践踏当事人的人权,扭曲司法公正;片面追求程序公正,则会轻视追求客观真实,陷入“唯程序主义”,甚至可能为“走程序”而损害实体公正。新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特别是在科学设定正当程序方面作了许多重要补充和修改,比如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拘留、逮捕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制度,辩护人涉嫌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案由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管辖制度,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制度,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不加刑制度等。这些修改和补充,使刑事诉讼程序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具有正当性。相对于实体而言,程序更加看得见、摸得着。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对程序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不仅要求公平正义能够实现,而且要求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因执法程序不规范而引发舆论诟病,一些案件因程序违法而失去公信导致当事人长期上访,都是给执法办案工作不重视程序而敲响的警钟。我们要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及其对提升司法公信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程序公正观念,努力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着力培养独立的程序思维,把程序公正摆到执法活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按程序执法,始终按规则办案,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深刻领会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的有机统一,牢固树立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观念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整个刑事诉讼都是围绕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来进行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针对司法实践中因证据把关不严而屡屡导致冤错案件的实际,司法机关对完善证据制度作了积极探索,于2010年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对刑事证据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修改证据概念,调整证据种类;界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明确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设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强化证人出庭的义务;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效力;要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等。这些重要修改和补充表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仅要强调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而且要特别强调证据收集和运用的合法性;证据不仅要查证属实,而且必须是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我们要牢固树立依法收集运用证据观念,强化证据规则意识,一切用于定案的证据,都必须来源合法,并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强化依法举证意识,切实负起对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强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意识,负起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责任;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意识,对法律规定的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确保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