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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


付子堂


【关键词】能动司法;人民法院;管理创新
【全文】
  

  所谓能动司法,即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这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既有实践论意义上的时代性、针对性,又有认识论意义上的永恒性、规律性。作为一种司法政策,能动司法既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提炼,又是司法理论的一大创新。


  

  人民法院必须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首先,司法审判本身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过程,就是保护合法权益、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制裁违法行为的过程。在整个社会管理体系中,司法审判是当然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人民法院每审理裁判一个案件,都是参与社会管理的生动实践,都是在代表国家履行社会管理的神圣职责。


  

  其次,人民法院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执政、通过法律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法治形式。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身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洞察各类社会现象更充分,发现各种社会问题更直接,理应成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


  

  能动司法需要社会管理创新来保障。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司法公正权威的培育土壤和动力之源,是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的根本保障。因此,能动司法无法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当前,司法审判常常会遇到各种外部干扰,生效裁判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待进一步树立,整个社会尊崇司法、信任司法、支持司法的良好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这就需要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全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各方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只有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守法、崇尚法律权威的良好氛围,才能保障能动司法理念得以更好地践行。


  

  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处理好四个关系


  

  当前,人民法院只有适应社会需求,不断进行创新,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但在参与推进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司法创新必须适度。


  

  一要处理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坚守法治底线的关系。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人民法院必须正确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首先,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法院职能的宪法定位,也是司法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对于那些故意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正在审理的案件、影响公正审判的“舆论审判”、“媒体审判”,应当坚决抵制。其次,必须坚持依法创新。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进程中,要既不缺位、不虚位,也不越位、不错位,尤其不能包揽、代行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不能置司法规律于不顾去搞越位创新、越权创新,而必须严格体现司法的中立性、程序性、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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