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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张德峰认为,当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对社员利益需求的满足并不理想,并影响了农民入股互助社的积极性,为增加互助社对农民的吸引力,促进互助社发展,应提升社员的民主管理能力,强化互助社自我管理和放松外部监管;李文飞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在发展中面临着缺少完整独立的法律支持、国家财政优惠不明确及农业保险实践缺少法律约束等难题,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就要尽快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明确农业保险的财税法支持并加强对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刘中杰认为,农村保险的法制改革应以合作性为进路,强调金融跨业合作、政府与市场合作以及合作社的地位与作用。


  

  4.其他农村法治问题


  

  李长健认为,农村社区发展契合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农村社会分层流动、利益协调与共享的需求,应以法律手段保障农村社区和谐发展;胡元聪、王楠认为,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负外部性的表现愈加明显,只有在包容性增长理念下,健全税收制度、资金支持制度、财政补贴制度和产权交易制度等,才能真正解决农业负外部性问题。


  

  罗晋京、符启林认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弱者中的弱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居住权,而农村宅基地不具有住房保障的功能,应在农村建立住房保障制度;张燕、陈胜认为,环境权是农民合法权益之一,是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发展绿色小额信贷是保护农民环境权的一种有效方式。


  

  李昌玉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合理、保障水平低、保险基金难以保值增值等问题,从法制角度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监督;杨青贵认为,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尽可能实现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互助合作养老功能,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政策有效应对农村集体组织在供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主体长期缺位或错位、发展后劲不足、潜在的供给不均衡、制度供给不足、制度运行环境不佳等功能错位问题;盛学军、刘广明认为,“新农保”的个人缴费“捆绑制”虽饱受批评,但立足农村现实情况,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目前还应坚持“捆绑制”,但同时须完善相关具体制度。


  

  (二)房产市场的管理与规范


  

  1.商品房市场规范


  

  施润认为,房地产税收法律应着力于购房激励而非抑制,从需求方利益出发引导住房市场发展,改变通过对供给方进行限制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思路;冯辉认为,解决房价问题的关键是实现地方政府角色转变,地方政府在土地供应上应从交易者转为系统操盘者,在价格调控上应从急躁的灭火者转为务实的调控者。


  

  2.保障房制度完善


  

  王哲认为,保障房制度施行中要建立以各地区具体情况为基础的公平分配机制;陈耀东认为,我国现行法忽视保障房分配之后的监管、退出及交易制度,这是一种需要解决的“结构性缺陷”;刘娟认为,央企参与保障房建设具有正当性,但也面临很多现实问题,在法律制度层面需要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规制方略。


  

  李雄认为,公租房制度应作为我国未来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陈思也认为,公租房制度具有保障性,对解决民生问题非常重要,但我国目前这一制度施行中仍存在问题,需要加以完善;班健波、黄茂钦认为,为促进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应以社会管理的民生旨归为导向,对房屋租赁市场予以适当的社会控制;钱昀认为,国家提供经济适用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应立即停止,解决住房问题需要从财税、金融、竞争等方面完善房地产一级市场。


  

  (三)特定产业的经济法促进


  

  李丽萍认为,文化产业经济的发展,呼吁经济法顺应时代要求制定出新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新的市场规制政策,为文化产业的发展保航护驾;黄尧认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的价值追求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其促进方式包括行政指导、经济计划及财政、金融等多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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