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柴振国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对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维护农民权益将产生重大影响,而目前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仍存在较多的法律制度缺陷;许英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利于提高农民收益,在入股模式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选择的较佳制度安排;李晓辉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权属不清、流转困难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困局,在法律制度构建中,完整赋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等均为理性的出路和选择,但为免在流转中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单一追求农业规模效益等问题,应严密防范和警惕因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无地流民。
欧阳仁根认为,农业用地发展权应归属农民集体组织,同时国家应该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发展权储备、土地发展权税收等方面对农业用地发展权的行使进行合理规制,在保障农民集体独立行使农业用地发展权的同时,需要协调好政府、农民集体和农民各方的利益关系;郜永昌认为,为改变目前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呈现的法律缺位、政策先行等特点,需要实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全覆盖,以便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及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奠定基础;田海认为,我国实践中出现的农村住宅大量闲置而城市经济建设供地紧张的尴尬局面,重要原因于我国现行宅基地法律制度严重滞后,脱离了农村实际情况,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是最佳方案;吴胜利认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的正当性在于,命令性管制方式效力欠妥时,通过对农户积极提升地力、维护永久基本农田功能行为的嘉许,仰赖利益诱导,实行的激励性规制,以达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目标;周林彬、于凤瑞认为,要保证农村土地财产权的救济效果,不仅需要从制定法上完善实体与程序方面的救济制度,还需要从法实施上注重农民土地财产权救济的实际效果,不仅需要外在法律制度环境的完善,还需农民增强其作为财产权主体的谈判能力。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
王妍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形成具有“建构理性主义”色彩,实践中,这一制度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且运行成本较高,为使制度更好地服务农民,应重视“演进理性主义”,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并降低制度运行成本;马跃进 张星龙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实施中出现了退社自由原则过于僵硬、合作社经营资金不足、无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单个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等问题,为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更好地为农民成员服务,应当增加退社自由原则之例外适用、拓宽合作社的融资渠道、明确政府的扶持义务,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陈司谨、冉光和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内部侵权、内部控制无效或形式化、信息监督与薪酬激励控制失衡等问题,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应完善农民成员合法权益救济制度、保护农民成员信息权,并加速实施人力资源支持以促进内部治理;房建恩认为,在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践中,由于对农民主体性的过度强调导致合作社的组织性受到极大影响,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背景下,通过利益补偿机制的激励和约束,引入商业资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和提高是推进农业专业合作的制度创新;杨贵桥认为,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作用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完善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和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地位。
3.农村金融问题
王煜宇认为,尽管“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一词有了越来越高的曝光率和认同度,但系统的理论整合远未形成,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概念框架亟待建立;刘小红认为,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存在制度缺位、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管等不足,亟需构建现代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法律制度,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