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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4.其他财政法制度


  

  王欣新、王斐民认为,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中,可建立政府财政援助机制;何红锋、陈知麟认为,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的传递体系,社会福利作为一种公共品不能由市场供给,由政府通过采购社会工作服务供给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式,因此,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构成了政府采购的新课题;郑曙光、骆路金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我国呈现规制有余而促进不足的权力型格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经济立法的路径上可尝试制定诸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条例》之类的专门立法。


  

  卢代富认为,应切实落实国有土地收益权,以健全国有土地利益全民分享的法律制度,并合理配置土地发展权,以构建土地增值利益公平分享的法律制度;侯作前认为,在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上,应构建土地利益共享机制,在不同利益主体间、产业间对土地增值利益进行合理分配,追求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环境利益在内的综合利益。


  

  (三)税收调控法


  

  朱一飞认为,为防止税收调控妨害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及由于政策的动态不一致而导致调控目标落空,在税收调控中应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王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不具有对税收法律文本自身的正当性进行担保之功能,且其效力发挥受制于现实性因素的作用与影响,将税收法律实践之变革寄望于该原则之上可能是一种“误读”;王宗涛认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存在合法性缺陷,要解决这一问题,需为收入税与调控税设定不同的合法性标准;阳东辉认为,网络交易给税法规则带来挑战,网络环境下的税法改革,应在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的前提下,用经济存在管辖原则替代有形存在管辖原则,并建立专门的网络公司税收登记制度和网络自动税收征管系统,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


  

  李慈强认为,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善税收征纳关系;张怡、魏琼认为,在保护纳税人税务信息的立法中,存在着纳税人税务信息权与公众知情权、信息交流自由权、其他纳税人的知情权及对征税行为的监督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相关立法应以均衡保护为理念,区分不同类别的税务信息并分别确定税务机关不同的保护职责及披露程序。


  

  彭真军、郑乃明认为,开征物业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应吸收国内外在财产保有环节上征税的成功经验,开征我国的物业税;陈少英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囊括了工资性收入及福利,而工资与福利明显不同,对各种附加福利应予以区分并确立不同的征税方法。


  

  (四)金融调控法


  

  管斌认为,金融法是风险管理法,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金融法有必要实现一系列变革,如确立“风险管理”理念、构建风险管理主体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责任制度等;冯果、袁康认为,要发挥金融制度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必须在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外追求金融公平,其实现路径可超越对行政力量的过度依赖,通过法律赋能即创建相应的制度环境来提升各类主体参与金融活动、实现金融权利的能力,最终实现金融公平;李安安认为,为顺应金融社会化的趋势,应强化金融的社会属性,大力发展民生金融;汪鑫认为,金融排斥问题在我国特别在贫穷、边远的农村地区相当严重,治理金融排斥应坚持政府主导而不包揽、立足创新及扩大享用须同时加强保护三原则,同时,战略、激励、制度三要素也不可或缺;缪因知认为,主权基金是一种在形式、资金来源、宗旨、活动性质等方面有着特殊性的国有企业,确认主权基金的这种性质不会对投资国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但其对投资母国的公共责任应当得到强调。


  

  四、典型民生与发展问题的经济法保障


  

  (一)农村民生与农业发展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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