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良、陈婷认为,银监会“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的现有定位存在诸多问题,从银监会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力混合性及其履行职责的性质来看,其应定性为国家经济调制机关;陈梦楠认为,金融监管应倡导多元化治理,引进公众监管、行业自律等监管模式,同时注重采纳市场反馈信息,并将金融责任落实到金融从业人员个体,实现责任明朗化,以最终构建一个政府、行业、公众三位一体的金融业全面监管主体制度;王远明、彭大为认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制度在法律规则制定、监管权力运行、内部救济机制等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可能导致交易所滥用权力,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因此应对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进行监督与制约,司法审查是最为合适且有效的监督途径。
2.金融业务监管
王彬认为,信托机制在银行业中广泛运用,我国在银信监管方面,可赋予监管者“剩余立法权”,通过引促式监管,为银信合作提供新的发展空间;封红梅认为,我国信用评级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根源于对信用评级存在认识误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之缺陷和强制制度供给模式的弊端;蒋辉宇认为,跨境股票融资信息披露监管中存在各种法律冲突,东道国应以公平披露作为基本原则来处理该类法律冲突;王显勇认为,我国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宜采用严格监管模式,需要在分类监管制度、准入许可制度、数量限制规则、谨慎投资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王宗玉、解蕙认为,预付卡市场存在消费风险,为保护预付卡消费者权益,必须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作用,严格约束预付卡资金的使用,并推行标准预付式消费合同;马辉认为,基于保护投资者需要,需要对券商向客户推荐证券附加“适合性规则”限制,我国大陆的这方面制度可以美国和台湾地区为借鉴对象进一步完善;王婷婷认为,消费过度负债已成为现阶段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最大隐患,而现有消费信贷法律制度却无法治理消费过度负债问题,因此需要从理念转变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来预防和治理消费过度负债问题。
沈朝晖认为,公司的政治联系对中国证券法执法具有深刻影响,通常,政治关联度高的公司更能得到证监会的审核认可,政治关联度低的公司则通过证监会审核认可的可能性低;曾筱清、马俊认为,我国危机银行救助制度应从危机预防制度、危机控制与应对制度、危机救助政策退出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3.民间金融监管
杨东、刘磊认为,在“国进民退”背景下,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将其纳入金融统合监管体系;汪丽丽认为,民间金融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力助推器,但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问题又使其成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正常实施的阻力,对民间金融的规制,应依据其性质赋予其不同地位并实行分类监管;钟志勇认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自由融资权,但这一权利极易与银监会等政府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的行政权之间发生冲突,解决冲突的关键是准确界定何为“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融资一般属合法行为;董张雨结合“吴英案”提出,民间借贷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应通过法律的肯定使得民间借贷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五)其他行业监管
高红梅认为,药品价格失真的制度根源是政府直接参与的干预方式加重了信息不完全性,改革药品价格机制必须以法律推进政府与市场关系模式的转型;王红霞认为,在我国三网融合进入实质化阶段,回应三网的既有问题与融合挑战需要将已有法律制度整合为通讯传播法;胡智强认为,在国家审计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国家审计模式的设计思路应是围绕加强独立性为核心,分阶段变革体制,提升审计监督层次;黄凯怡认为,我国快递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竞争秩序混乱、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需要从政府的外部监管、企业的内部监管和消费者监督三方面建立有效的快递业监管体制;郭雳认为,我国律师证券法律业务的规则体系渐趋成型,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若干早期规范已难以适应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律师尽职查验仍遭遇各种现实障碍、各中介机构之间的职能和责任边界不甚明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