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钰认为,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保护相对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反垄断执法自由裁量权和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是保护反垄断执法相对人利益的基本路径;董新凯认为,反垄断法实施要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相协调;张永忠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消费者福利标准有利于实现公平分配的整体经济效率目标,已成为反垄断法实践中矫正效率主张的基准,成为竞争效果分析的重要标杆;喻玲讨论了国家发改委对电信、联通的反垄断调查案,认为此次调查因调查对象偏移、救济方式选择失当而无法提升消费者福利,且调查的秘密性也有违行政公开原则之嫌。
(二)消费行为规制
1.消法修改及制度转向
刘乃梁认为,消法修改应以民生为向度;程讷认为,我国消法修订中应确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邵琦认为,消费者协会在我国现实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未来应建立以“民生”为导向的消费者协会,重构其地位和职能,以发挥其保护消费者、引导良性消费、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何文杰认为,从解释论的角度,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但从解决民生问题的立场出发,对知假买假者可相机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保护;周勇兵认为,关注民生的同时要提倡绿色消费,为此,需要将消费者环境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纳入我国消费者基本权利体系之中;田春苗认为,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公共安全事件中,当经营者因破产无力赔偿时,可通过构建公共安全事件国家赔偿机制、质量安全专项赔偿公益基金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方式来保障消费者求偿权。
郭琛认为,消费者权利保护模式应从强调经营者义务向强调消费者责任的趋势转变,消费者责任与消费者权利应当并重;钱玉文认为,消费者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到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因此必须确立消费者权的合理边界;黄伟峰也认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十分必要,但应有合理的度,应对知情权中“情”及“知”的边界应予以限定。
2.金融消费者特别保护
白昌前认为,我国应顺应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趋势,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化、规范化和常态化;晏芳认为,在金融创新时代,应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消法范畴,并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角度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谭立认为,加强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迫切需要;金励、巩保成认为,可通过建立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监管者信息帮助制度,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丁国民认为,应保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购买者的知情权;张春丽认为,在证券交易中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人投资者具有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双重属性,但现行民事规则和证券监管法律均无暇顾及个人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属性,因此,必须以公共利益理念还原个人投资者的金融消费者地位,赋予其相应的金融消费者权利,并建立专门的个人投资者保护机构,以更好地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安全监管
邓纲认为,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尽管饱受批评,但其形成具有必然性,该体制的弊端在于分段监管与市场环节之间的错位,改进之路是重构综合协调组织,而非建立单一监管体制;汤闳淼认为,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可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可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权责;杜波、刘天舒认为,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冯彦君认为,食品安全可通过专职的预防机制、暴露机制和补偿惩罚机制以及兼职的信用机制、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和公益诉讼机制来共同保障。
(四)金融行业监管
1.金融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