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法主体、行为及权义
曹锦秋、狄荣认为,行业协会治理权十分重要,但其行使可能与国家公权力产生矛盾,因此,一套完整的规范措施是确保行业协会治理权良性运行、实现其价值的必备条件;刘恒科认为,市场中介组织承担准政府干预职能时应致力于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现实中市场中介组织的营利性被无限地放大,经济法要解决这种“市场中介失灵”现象,就应从准入、收费、监管等方面规制市场中介组织;王辉霞认为,不仅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等也应承担社会责任。
张继恒认为,现代经济法行为理论的科学建构,除了要探寻经济法行为理论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外,更要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法律价值目标为指引,创新经济法行为的设置模式,同时应将“主体—行为”范式作为提炼经济法行为范畴的基本路径,由此,干预主体行为与干预受体行为是经济法行为的两大基本类型;鲁篱认为,构建经济法的权利(力)范畴是构建科学和可运行的经济法理论的关键所在,在此基础上,根据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和体系的认知,宜将经济法的基本权利(力)范畴界定为经济治理权和经济自治权两大类,二者又分别包含多项子权利(力)系统。
3.经济法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薛克鹏认为,在行政法的发展由管理行政法转向控权行政法时,行政法中不再存在一个所谓的经济行政法,被视为经济行政法的《反垄断法》等法律其实就是经济法,这些法律只是因为需要行政机关执行,才被视为经济行政法;陈步雷认为,当前社会法为第三代社会法,其功能模式为社会保护与社会促进并重,第三代社会法须与经济法高度兼容、共进,才能兼顾公平与效率;单飞跃、张玮分析了现行经济法法律文件中“政策”一词的使用频率,认为不同语境中的经济法政策语义各不相同,可以在 “目标”、“性质”、“标准”、“实施手段”、“信息指引”等语境中解读经济法的政策语义,经济法中的政策运行总体上呈凌乱状态,只有货币政策与中小企业促进政策的运行较为体系化,经济法政策的改善应从政策的规范与监督层面下功夫。
4.经济法程序及责任
邢会强认为,现代经济法根植于传统又超越传统,在程序制度上对传统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既高度依赖又实现了超越;齐建辉认为,为更好地发挥经济法程序规范国家干预行为的功能,经济法程序运行应体现对话与协商、谈判与妥协、自治与自主三个方面的基本理念;赵红梅认为,经济法对社会利益即集体公益的保护,若依托单独或共同诉讼这样的私人实施机制,通常会面临障碍,故应主要依托集团公益诉讼这样的社会实施机制。
李友根以虚假广告法律责任的预防性为例,结合其曾提出的产品召回责任的预防性,认为预防性责任可能会成为经济法责任生成的一种方式与路径;荣国权在分析法律部门划分与法律责任划分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实践后,认为行为人违反了经济法部门中设定的义务或职责,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行政、刑事和违宪责任;焦海涛则认为,综合责任说混淆了经济法主体的责任、法律文本中的责任与经济法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在语言及逻辑上均存在问题的观点。
二、市场规制进程中的民生与发展问题
(一)竞争秩序规制
1.反垄断法的价值与功用
叶卫平认为,国内外反垄断法研究与实践鲜有关注反垄断法自由价值的,但事实上,自由价值不仅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其基石性价值,在转型国家的反垄断法移植中,彰显该基石性价值才可能避免所移植的制度整体上无效;李剑认为,反垄断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体现在,反垄断法有助于实现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和竞争自由这三大社会价值;丁茂中认为,反垄断法客观上具有促进而非抑制企业规模化经营的功能,但具体的应用效果则取决于特定的实现路径下政府的具体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