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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第二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焦海涛


【关键词】第二十届;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全文】
  

  2012年4月5-6日,由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重庆召开。本次会议主题为“民生·发展·经济法”。现综述如下。


  

  一、经济法保障民生与发展的基本理论


  

  (一)经济法保障的必要性


  

  张守文认为,我国目前存在来自国计与民生两个方面的“双重压力”,两类压力的缓解,离不开法制框架,尤其需要经济法调整,因此,国家应高度重视经济法的功用,更好地运用和完善经济法;陈乃新、陈阵香认为,保障民生需要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分工合作、共同作用,经济法对保障民生起基础作用,间接保障民生,社会法对保障民生起主导作用,直接保障民生;杨松、郭金良认为,经济法在解决民生和发展问题上具有其他法不具备的特殊功能,经济法特有的“调制结构”,可以保证政府干预权的有限行使,保障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刘大洪、郑文丽认为,在强调民生与发展的转型期,政府权力易产生市场化倾向,而经济法的内生品格如立足于社会本位和整体利益的法益结构,具有对权力市场化调适的可能;韩弘力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角色应是服务型政府,实现民生发展是服务型政府的工作重心,也是其重要职责。


  

  (二)经济法保障的总体思路


  

  1.价值或理念层面


  

  陈怡西认为,民生经济的现实意义在于公平分享,实现民生经济需要树立公平理念;隋洪明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是经济秩序,而经济秩序的目的是民生,因此民生价值构成了经济法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陈龙涛认为,包容性增长理念体现了发展与分配的两个要求,国家调节经济不仅要追求经济发展,也需要确保发展是包容性的。


  

  2.体制及总体方向


  

  史际春认为,民生离不开法制和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对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价值,国有资本在其能力范围内越大越多越好;李玉虎认为,法律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尤其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很多企业过分依赖“关系规则”、经济政策而忽视法律制度,未来应弱化关系规则与经济政策的影响,建立能够促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张东认为,经济法财产理论是系统、全面、深入分析民生发展之理论创新与制度回应的重要切入点,引导国家财产分配权的理性行使,不仅有利于民生发展,而且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以民生促进民主、以民主保障民生的良性互动。


  

  3.制度重心与侧重


  

  马存利认为,解决民生问题需要重视经济法的社会分配功能;朱晔、王丹阳认为,国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源在于交易不公和制度缺失,只有公平分配才能体现社会正义,从效率型到公平型的收入分配价值取向是避免收入差距的基础;许明月认为,解决分配问题需要对现行的分配制度和规则进行全面检讨,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法律制度资源,建立社会分配的综合法律调整体系;史振华认为,城乡联动发展是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结构转换的重要途径,推动城乡联动发展应发扬经济民主、推进经济软法,通过经济软法可构建经济公平、经济正义并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三)其他相关经济法理论


  

  1.经济法的产生及功能


  

  谭袁认为,“市场失灵”理论不符合经济法的生成逻辑,不论是否存在“市场失灵”,政府都需要干预经济,政府干预的正当性最主要不是来自“市场失灵”理论,而是政府的经济职能;徐贵一、李岚红认为,经济学上的“双失灵”理论会带来市场与政府的两难选择,陷入“双失灵”困惑,解决之道是强调法律规制,由“双失灵”理论走向政府规制与法律规制相结合的“双规制”理论;杨仕兵认为,杨紫烜教授所持的古代社会即存在经济法部门的观点不妥,因为古代社会不存在统领各部门法的宪法,也不存在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肖京认为,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是经济法在当前阶段最具直接现实意义的功能,但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因此有必要通过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外部配合及经济法的内部调整来实现两种功能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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