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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环境保护与立法权

  

  本文所讨论的问题的重要意义在于,这些规划可以提供给我们确立制定、发展和实施生态立法的方面规律性的认识。俄罗斯宪法总则是法律的立法基础,是所有权利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其中也包括有关国家公权力主体所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的所有制度。


  

  在对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活动进行评价时,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在制定上述领域的立法工作的计划方面是不自由的,在确立自己工作路线时要受制于俄联邦宪法。杜马通过的法律的思想和内容,就像立法机关所有活动一样被限定在宪法所规定的生态权之中,首先就是每个人对良好周围环境的享有权。构建保障遵守、实现、保护和维护这些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体系,唯一的法律评判标准就是立法机关对自然资源保护活动的成效。


【作者简介】
M.M.布林丘克,法学博士,教授,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学院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刘洪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黑龙江大学俄罗斯法律问题研究所副所长。
【注释】参见《俄罗斯法律汇编》,1996年第15卷,第1572页。
参见《绿色世界》,2004年第3-4期,第1页。
参见《绿色世界》,2001年第3-4期,第2页。
同上。
参见《世纪规划:我们未来的200亿美元的核能合同》,载《绝密》,2001年第5期,第5页。
参见果贝洛夫·姆·尼:《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安全立法发展》,《国家法律问题》,莫斯科,2000年,31页;《关于生态安全的概念的法律内容》,高等教学会议参考(法学),2000年,第1期,第119页。
参见《俄罗斯法律汇编》,2002年第2卷,第133页。对该法的科学分析参见:布林丘克。姆·姆·杜巴维克。阿。列:《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理论和实践》,《国家与法》2003年第1期,第30-41页。
环境立法方面的立法中包含了大量的格式化规范。这样的规范性立法活动,起码有两点不足。第一,制定的这些格式化规范,在国家正常的立法活动中经常使国家法律的实效性得不到发挥。例如,1991年12月19日颁布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保险制度和俄罗斯政府规定的生态保险资金的使用制度。时至今日,生态保险制度在俄罗斯也没有建立起来。此外存在很多的国家制定的格式化的规范,因此使得很多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被列入到某些法律条款的从属地位之下。
另一方面,立法者对制定格式化法律规范的与日俱增的兴趣,不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第10条的关于分权原则的规定。譬如,《俄罗斯联邦大气保护法》总计由34条构成,其中有17条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或者专门的调整该领域或者其他相关领域的空气保护全权国家机关的委托制定的。
立法者们对于制定的格式化法律规范的兴趣产生一系列负面的影响:第一,立法者本身没有创建调整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机制;第二,具有执行权的机关,实践证明,并不急于完成立法机关的委托;第三,降低了对生态关系法律调整的效果;第四,增加了主管机关法律规范创制的范围;第五,损害了法治国家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原则。正如尤。阿。基霍米洛夫指出的那样,“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仅仅是口头的,而不去落到实处,这样情况必须克服”(基霍米洛夫。尤。阿:《俄罗斯立法发展共同规划》,见《俄罗斯立法发展规划》,主编塔。雅。哈勃琳耶娃、尤。阿。基霍米洛夫、尤。巴。奥尔洛夫斯基。莫斯科果拉捷次城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尤·阿·基霍米洛夫注意到立法上对这种状况的反应。其中他写道“在过去十年,遗憾的是在俄罗斯宪法和立法活动之间存在着一些不衔接,在立法的某些领域,宪法规范表现力很弱”。立法的发展的价值趋向首先应该定位于俄罗斯联邦宪政原则的实现。《俄罗斯立法发展规划》,主编塔。雅。哈勃琳耶娃、尤。阿。基霍米洛夫、尤。巴。奥尔洛夫斯基。莫斯科果拉捷次城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参见1996年4月1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第440号令:《关于俄罗斯联邦可持续发展规划》,《俄罗斯法律汇编》,1996年第15卷,第15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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