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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环境保护与立法权

  

  同样这部法的第57条,规定了在生态灾难法中确立生态灾难区的认定和通告制度。甚至根据官方的统计,俄罗斯大约15%的领土生态状况不佳[10] 。这种状况恰恰证实了关于通过生态灾难的联邦法律的重要性。从《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生效之日起已经过去了四年,《俄罗斯生态灾难法》仍旧没有通过。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105条规定,联邦法律由俄罗斯国家杜马(议会下院)通过,同时俄罗斯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认可。通过宪法的这条规定可以证实的是,俄罗斯联邦议会只是有权认可根据宪法规定的属于联邦级的法律。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84条,俄罗斯联邦总统对其签署和颁布的联邦法律承担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总统在签署每一部法律之前有义务检查每部法律的合宪性。只有那些符合条件的法律才能被签署和颁布。


  

  在生态立法制定的过程中,之所以出现一些一般性的和例行性的错误,其主要是因为在进行这些工作的时候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规划。还是在1994年,学者们就已经向俄罗斯国家杜马生态委员会建议制定统一的发展生态立法的规划。在1996年莫斯科举行的关于同生态违法作斗争的全俄罗斯大会的决议中,阐释了关于制定发展生态立法统一规划的必要性。相关的建议被提交到俄罗斯联邦议会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但最后结果还是被束之高阁。相类似的建议在2003年1月俄罗斯联邦委员会组织的《自然资源的生态立法保障问题》的国际会议上决议中也有所体现。


  

  确立生态立法的统一规划可以用来调整立法工作,在这一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到国家的政治情况、社会经济形式、环境状况以及其它的事实因素等,从而构建合理的生态法律体系和建立科学的生态法律通过的程序。在这些规划中应该能够解决诸如生态立法法典化前景等一些问题。现在这样的任务在生态法律科学中被经常讨论,有些学者也有创建性的提出了未来生态立法法典化的多种形式。从另一个方面讲,现有的这些关于生态立法法典化的观点不是被否决,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被作为不需要的法律而降低其被通过的可能性。例如,在2002年11月,俄联邦议会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和生态委员会组织的《关于俄罗斯联邦主体自然保护活动的规范性法律保障问题》会议决议中,谈到过通过一系列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我所见,这些提法有些模凌两可,缺少可操作性。其中包括建议通过《俄罗斯联邦生态安全法》、《关于法人、公职人员和公民环境损害的经济责任法》、《地下资源利用生态安全法》、《周围环境化学安全法》。国家生态立法的统一规划将提供给我们关于通过类似上述所提及到的生态法律的社会需求的迫切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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