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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环境保护与立法权

  

  宪法18条在将权利和自由确立为所有法律和立法机关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核心内容的同时,在公民的宪法生态权利部分,首次把公民对良好周围环境的享有权置于立法权之上,并规定实施此项规定的两方面的具体任务。第一,所谓的“法律的思想和内容要以权利保障作为基础”,这就意味着立法机关在通过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时负有保障公民权利不被侵犯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那些有关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机制,以及保障公民享有良好环境权的法律机制等方面的义务。立法机关的第二个任务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这些文件中规定了为实现、保护和保障公民宪法性生态权利得以有效实现的机制。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指定给立法机关的第一性任务,或者是第二性任务,从1993年12月俄罗斯联邦新宪法得以通过之日起,这两项任务就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时至今日,生态立法也没有确立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有效的机制,而我们给予更多关注的只是生态立法数量增减的外观表象。


  

  2002年1月10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了对环境实施不良行为的收费形式。对污染环境的收费制度成为了企业主们按照生态标准主动倡导保护环境的潜在的、有力的经济刺激因素。时至今日,也就是从通过上述这一重要的法律规范之后的四年内,这部关于环境污染收费的联邦法律也没有得到通过。


  

  根据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的第31条,强制性的生态许可证制度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负责制定。生态许可证制度规定了生产的产品要符合生态需求。这是生态法中关于预防生态和生化污染的最重要的制度。这项制度可以有效的预防在市场上那些生态性有害物质的出现。保证了那些有竞争力的产品在俄罗斯的生产。从俄罗斯联邦法律确立了这种制度之日起已经过去了四年,俄罗斯联邦政府也没有建立实施这种强制性生态许可证制度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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