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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环境保护与立法权

  

  目前,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律研究所和俄罗斯其他科学机构的生态法研究中心在自己的科研工作中,对现行生态法律机制的完善给予极大的关注,尤其是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放射性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内容作为重要科研课题加以研究,目的是为了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对良好生态环境享有权的得到切实的尊重。并由此确立了一系列诸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许可制度、生态审计等制度,作为对公民实现宪法性生态权得以实现的保障。上述列举的每种制度构成了生态法律机制最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在整个生态法律机制体系中各自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在新颁布的《俄罗斯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内容方面的规定同先前的法律相比,没有做任何的修改和补充。只是把这种最重要的生态制度看作为是类似生态认证制度、生态许可制度、生态保险制度等环境保护制度加以轻描淡写。关于生态审计制度也仅仅只是在法律条文中阐释了一下概念。正是因为新法中存在着诸如此类瑕疵,因此,俄罗斯现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中仍然保留着类似1991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


  

  在新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很多有关立法技术的规则遭到破坏,其中主要是涉及那些关于生态法律机制的最主要制度的基本规定,该法将法律的规范性属性的立法技术的内涵表述到了最低点。新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中大量充斥了非确定性格式化的规范。其中包括一些传统上不应该由程序关系调整的生态标准、生态鉴定和生态许可等制度都被运用到生态法的核心制度之中了。


  

  新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是俄罗斯立法者们破坏的法律创制的最重要规则的范例,该法严重违反了法律创制所依据的法的进步性、科学依据性以及职业性等规则。总之,它弱化了俄罗斯法的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增强了国家权力的非生态化趋势。而且这种非生态化的趋势占据了国家权力的主流,对俄罗斯社会构成了威胁。同时还严重损害了俄罗斯国家的威信,使得国家忽视了对公民生态宪法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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