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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环境保护与立法权

  

  ·生态立法体系的形成:这一时期俄罗斯构建了关于周围环境保护的立法体系;关于自然综合体保护的立法体系;关于自然客体保护立法体系。而在此之前,诸如此类的立法仅仅是作为加强对个别自然客体立法活动的优先发展方向而存在。在现阶段,俄罗斯生态立法均衡发展的趋势是通过生态立法一体化和部门立法生态化的方式对生态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的。当代俄罗斯对生态法律关系的调整较之与先前时期相比更具有更多的先进性,为俄罗斯生态立法的进一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俄罗斯生态法律规范在整个生态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数量显著增加。过去这类规范大多从属于机关和政府这一效力级别的规范调整。当前,对自然与社会和谐发展领域的法律关系的立法调整成为了俄罗斯联邦宪政分权原则得以实现的前提,同时还服务于未来俄罗斯联邦构建法治国家的政治诉求的需要。


  

  ·确认了对自然客体和资源多种所有制形式,加强了在自然资源立法中对自然客体和资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保护力度。俄罗斯立法中承认对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的合法化,特别是对土地所有权的私人占有的合法化,为进一步发展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创造了先决条件,具有重大意义。


  

  ·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关于公民生态权的承认和确立。在俄罗斯一定程度上已经创建了保障公民生态权得以实现、遵守和保障的法律机制。对公民生态权的承认以及对公民生态权得以遵守和保障的法律机制,是俄罗斯有意识的不断完善民主、构建法治和社会国家的又一例证。


  

  ·对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周围环境的法律调整机制的完善。俄罗斯立法领域通过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鉴定制度、生态许可制度、工业客体安全预警制度和生态监察等制度的构建,对预防和有效的控制生态灾难和预防生化危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了很好效果。同时,俄罗斯在立法上更多的关注对生态责任的法律调整,首先是对生态违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调整。


  

  俄罗斯联邦其它立法的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也是对当代俄罗斯生态立法积极的、正面的评价的例证之一。加强对周围环境的保护以及实现良好的周围生态环境状况不仅是以生态立法为基础,而且还要通过对经济的(企业主的)、民事的、行政的、刑法的方面立法的最佳整合,对有关工业安全和俄罗斯其他领域的立法的共同调整来实现的。其它领域立法的生态化诉求在俄罗斯联邦其它法律之中得以体现,例如:《原子能利用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居民医疗保健法》,以及《俄联邦刑法典》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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