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构建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关系

  

  民意对司法过度干预的原因


  

  民意与刑事司法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特定社会背景下的必然。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民众对刑事司法的过度干预、影响,有其必然性。


  

  一、我国民意之所以过度干预司法,并对司法个案的判决表示极大的不理性,是与我国民众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密切相关的。实证调查结果显示,民众在对司法个案质疑、关注的同时,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问题的认识大多是不清晰的。对司法判决持批判态度的民众,鲜有看过案件判决书的。而判决一旦遇到媒体、舆论的强大压力,一旦面对压倒性的反对意见,司法机关就容易产生无谓的动摇和无原则的妥协,从而轻率地通过上诉制度和再审机制作出重大改判,而这种改判仍然是在不公开、不透明、不说理以及缺乏抗辩性的情况下形成的。


  

  二、经济社会发展本身所滋生的问题如贫富差距、失业率等,造就了民意的不理性。普通民众对刑事审判所引发的舆论已经不是建立在对法律及事实的正确认识基础之上,其中夹杂了太多对社会的不满情绪。社会经济发展越不平衡、贫富差距越大、收入分配机制越不合理,民众的心理就越不平衡,由此产生的情感及表达的观点也就越不理性。


  

  三、新闻媒体对司法个案的报道存在不规范之处。中国媒体在对司法个案进行报道时的如下三个问题值得警醒:其一是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更高的“收视率”、“阅读量”、“点击量”,会提炼一定的关键词,关注案件的某个角度,或者将与案件相关且能引起民众关注的、但对定罪量刑又没有影响的事实突出报道;其二是在对案件事实没有完全掌握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报道的及时性,就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评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发表倾向性意见;三是制造舆论、批判司法成为近年来媒体报道司法个案的主要趋向,这会进一步加剧民意与刑事司法的冲突。新闻媒体的报道在民众内心中容易形成内心确信,而媒体与法院的冲突的加剧无疑会使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急剧下降,使司法原初意义上的功能发生畸变,公众将其作为正义之象征的普遍心理认同也将产生动摇。


  

  实现良性互动的出路


  

  刑事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并非这两个独立的概念本身的问题,要达至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心理学研究也表明,人的认识容易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不理性,当民众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挫时,其对问题的看法会变得相对不理性。在法院回应民意的同时,重构社会资源与财富的不公平分配机制、完善国家制度下的整体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司法与民意的外围工程,同时也是根本所在,但是这项工程并非是目前的人民司法机关所能承担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