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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关系

构建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关系


郭晓红


【关键词】司法;民意
【全文】
  

  在我国现阶段,民意对刑事司法公正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司法适度接受民意、媒体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司法走向更为公开、公正的轨道。从实际效果来看,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合理乃至错误判决,基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得以改判。例如,许霆案在民意的干预下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民意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推动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即是例证。对于像我国这样一个法治发展中国家,要正视民意对刑事司法的积极意义。


  

  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不容忽视


  

  由于民众对刑事个案的审判结果有自己的内心预期,因而一旦司法判决与民众内心的感受存在差异时,便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影响司法,对刑事司法的不当影响亦不容忽视。


  

  一、案件受民意的关注程度不同,形成的舆论压力各有差别,会导致相同的案件基于民意的影响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相同的案件基于舆论的压力不同,出现“同案异判”是当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一旦犯罪主体属于弱势群体范畴,普通民众便会将过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主体值得同情的生存背景以及诱发其犯罪的客观原因上,而忽略其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在报刊网络上纷纷要求对其轻判或不判,试图用舆论的压力去左右司法审判,严重挑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而对于强势群体犯罪,则要求重判。网络民意由于其匿名性,使民意得到了一个更为大胆的释放。


  

  三、民众对刑事司法个案所形成的民意主要不是基于对案件法律事实及其法律适用本身的评判,而是基于对案件背后所折射的社会制度。对现有社会制度的不满情感,在典型的刑事个案这一导火索之下得到了更为充分的释放,因此,民意对司法个案的评判是基于对社会制度本身的不满,而并非基于对案件法律事实及法律适用的分析。民众将寻求正义、改变目前社会不合理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转向了司法,寄希望于通过个案的审判改变目前社会中的不合理格局,但这些显然是刑事司法所难以胜任的。


  

  四、态度依认识而定,我国民众的总体认知能力、水平还有待于提高,在司法信息发布不及时的情况下,民众对司法信息掌握的及时性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民意会表现出相当的不理性。民意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予以聚集,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媒体的作用不可小视,尤其是近些年来迅猛发展的网络媒体。为了迎合民众的味口,对刑事个案的报道已经不限于法律事实及其法律适用本身,转向于对案件社会背后的社会制度的批判,对司法判决的批判,这会进一步导致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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