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制宪目的与功能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它们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82年宪法”制定以来,我们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为进一步全面推进宪法的贯彻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宪法突出的甚至首要的功能是人权保障,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82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总纲”之后第二章,并在修改宪法时专门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这都充分说明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的地位和分量。宪法用很大篇幅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各国家机关的职权及其行使等内容。实际上,从根本上说这也是为了界定规范各国家机关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边界,使其行使权力有所遵循,防止没有法律根据地行使权力或者违法越界行使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和全面理解制定宪法的目的和宪法的基本功能,强化保护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意识。这既符合宪法的本质精神,又有利于宪法在全社会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