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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政府建设下的辅警法制化问题

  

  (二)相对警察任务


  

  在相对警察任务中,在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辅警可以辅助执行下列任务:协助警察日常街面巡逻;协助处理群体性事件;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管理交通秩序;协助交通事故处理;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看守要地;协助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和随身物品;协助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等。


  

  (三)一般行政任务


  

  在一般行政任务中,辅警单独在岗时,可以执行下列任务: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向警察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警察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宣导防制犯罪活动;外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个人基本信息登入;警察机关根据任务需要安排的其它非执法性日常工作等。


  

  五、结论与建议


  

  随着国家角色的变迁,在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政府建设下的要求下,公共任务重新分配不断被提出,行政任务私人化的理论也应运而生。在全球私有化的浪潮下,原本属于行政任务核心领域的警察任务,亦有私有化的可能性,不过必须遵守法律保留原则。


  

  首先,警察任务必须按照任务内容作一定程度的区分,不应该绝对的肯定或否定,凡是涉及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合法的私有财产、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讯自由等权利,是宪法保留事项,属于绝对警察任务的范围,禁止交由具有私人地位的辅警来执行。相对的警察任务,有警察人员在场时,可以视情况需要交由辅警来执行,此时辅警仅是一种辅助地位。至于其它一般行政任务,辅警可以单独执行。


  

  其次,虽然警察机关可以将维护国家内部安全的任务交由辅警执行,但是仍应承担对其执行该任务的担保责任,并且进行完整且有效的指挥和监督,警察仍然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人权的主力军,辅警只是其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存在一种不良倾向,个别警察把本职工作交给到辅警,并且忽视对其监督,这显然不符合警察任务私人化追求公益目的的核心命题。再者,目前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来规范辅警关于执行警察任务的相关问题,这是严重违反法治国精神,如果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其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又该如何厘清。


  

  虽然有些地方政府透过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辅警进行规范,例如苏州市政府颁布《苏州市治安辅助工作暂行规定》,是一个值得嘉许的进步作法,但并非长久之道。为了尽快解决这种法制漏洞下的难堪局面,必须从立法上予以根本解决。笔者建议采取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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