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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政府建设下的辅警法制化问题

  

  (三)确保有效的监督机制


  

  行政任务垄断原则的目的就是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任务委托给私人行使,尽管国家角色的变迁,相对行政任务得交由私人行使,但也必须置于行政机关强烈的控制密度之下。由于辅警只是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任务时的辅助人员,其不能独立执行行政任务,对于是否执行行政任务亦不能自行判断,而必须取决于警察机关的决定和指示。辅警的辅助特性,亦将影响警察机关对其的监督机制;换言之,警察机关必须随时监督辅助人员执行行政任务的行为,并提供如何执行行政任务的决定和指示,在辅助人员违法执行或执行不力时,采取立即介入措施。


  

  (四)确保有效的救济程序


  

  法治国原则要求国家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在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为救济该权利,要求国家应提供权利救济管道。如果只保障人民的实体法上权利,却不提供主张此等权利的程序上的权利,尤其是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却不提供其排除侵害的救济程序,实体法上的权利保障将丧失其价值。此等救济的程序即是指法院的救济程序和国家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有效的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禁止行政机关藉由选择的手段来阻止人民主张权利救济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基于授权说、助手说和承揽说的情形,皆是行政机关机关以“特殊的机关”来执行行政任务,行政机关必须确保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的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责任的制度。


  

  四、法治政府建设下辅警执行任务的范围


  

  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就是依法行政和法律保留原则,《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14项人民警察的依法履行职责,但上述规定是否可以全部适用在辅警,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视具体内容而定。因此,警察任务必须再细分为绝对警察任务、相对警察任务和一般行政任务。两者间关系,分述如下:


  

  (一)绝对警察任务


  

  凡是涉及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合法的私有财产、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讯自由等权利,参照《宪法》第13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等规定,是宪法保留事项,属于绝对警察任务的范围,非依法定程序,并由警察机关执行,不得侵犯。《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对于拘留、逮捕、搜查取证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强制方法和手段,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警察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警察机关行使”。在第18条还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不得委托给“个人”行使。另外,刀枪等致命性警械的使用,乃是基于行使强制力的目的,具有即时性和急迫性,且容易造成人民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受到危害,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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