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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政府建设下的辅警法制化问题

  

  私法行为模式的特色,在于行政机关与私人间系属私法关系,并不具有授权行为的公法性质;而该私人系自己独立执行行政任务,其活动不受到行政机关详细的指令拘束,故亦与助手行为模式非独立执行行政任务有别。因此,基于私法行为模式而执行行政任务之私人,并非在行政机关指示下逐步进行施作,而是本其专业独立执行行政任务,履行其私法合同义务。例如私人根据与行政机关的合同,修筑高速公路或是营造城市轻轨系统等。


  

  (四)小结


  

  以上述三种行为模式来诠释我国辅警行使公权力的法理基础,在概念上似乎清楚可分,但实际上却存有诸多模糊不清之处。事实上,上述三种行为模式在目前我国的辅警制度都有可能出现。例如助手模式透过私法关系形成时,其和私法行为模式,二者之区分仅仅是独立性的强弱,两者间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再者,行政机关因业务上需要而聘雇的雇员和私法行为模式的私人的差异也难以区别;而助手行为和授权行为的差别仅在于是否得以其名义对外独立行使,但在实际执行上是否以其名义对外执行,在判断上有时又难以区别。笔者认为,辅警与警察机关应该定性为公法关系的助手行为模式,两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行政合同约定,以符合法治国原则。


  

  三、法治政府建设下辅警执行任务的要求


  

  (一)确保公私部门权限与责任分明


  

  法治国原则要求的是一种理性的统治,以避免恣意的可能性,行政任务的执行愈理性,其行为的可预见性、可控制性与可审查性就愈高。法治国原则的目标落实到国家机关组织的设计时,要求必须清楚划分,藉此使人民得以事先预先预见其行为和责任范围。在行政任务交由辅警执行时,其是基于私人的地位执行行政任务,若未能清楚划分公私部门的权限分配,容易混淆公私部门间的责任分配;亦将影响行政任务执行的可预见性,人民将无法预见,进而主张和保护其权利。笔者认为,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必须将辅警执行的任务范围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化,使公私部门的责任分配透明化,并使其行为具有可预见性,使人民预见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确保执行行政任务的中立性


  

  法治国原则要求行政任务能够以客观、理性的方式做成,藉此防止恣意,并达成保障人民权利,确保法安定性与形成社会正义的目标。为达成此等目标,行使行政任务的私人必须保持中立,其做成决定时,不能着眼于自身的利益,而必须客观、公平地考虑所有相关的利益。然而,在行政任务委托给私人执行时,如何确保其执行行政任务时能保持中立,避免自利,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若能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范其执行任务的要件与方式,以确保其中立性和利益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基于法治国原则的要求,在辅警执行行政任务时,必须建构一套选择的机制,以确保其专业和资格,并合法地和公正地执行行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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