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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政府建设下的辅警法制化问题

  

  根据上述具体实践分析,警察任务交由辅警执行,并由辅警行使公权力,必须审慎评估。毕竟警察任务私人化毕竟不同于其它公部门行政任务私人化,尽管在理论上有私人化的可能性,但是必须衡量我国的现实环境和法治的需求。


  

  (三)法律保留原则下的辅警制度问题


  

  法律保留原则,系指特定领域的行政任务应该保留给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惟有依法律规定方能执行。警察任务私人化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应该本于职责立法,明确规定何种警察任务可以交由私人执行。如果立法机关怠惰,行政机关可否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依职权将警察任务交由辅警来执行?


  

  笔者认为,法律保留原则的精神就是要避免行政机关滥权;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在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是授权的范围内,始可以对人民的自由或财产等权利进行干预,辅警在执行警察任务若涉及上述权利的干预,自然应该有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立法法》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它机关。”此规定虽然是针对立法的授权,但同样也应该适用在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为上。换言之,行政机关的授权也应该严格依照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的私人也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辅警行使公权力,若非来自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则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将严重不足。由于我国正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正规化建设正逐步深入,辅警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不但影响到警察机关维护国家内部安全的效率,最终影响到政府的整体形象和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因此,必须厘清警察机关和辅警之间的责任分配状况,并且建构两者之间合作执行国家内部安全任务的法制;一方面使辅警有足够空间展开其对于任务的执行,另一方面防止警察机关因为对辅警参与任务的执行,而尚失对该其的指挥和监督的责任。


  

  二、社会管理创新下辅警行使公权力的法理基础


  

  在社会管理创新下,行政机关为完成行政任务,藉助私人的力量来完成,在现代行政实务上屡见不鲜。传统的行政法关系着重在行政机关与人民的双边关系,体系的建构也都围绕在行政机关一方的规制和行政机关侵害人民权益时相关赔偿责任的探讨。但是,当行政任务透过私人执行时,原本的双边关系即产生改变;此时,原先单纯之行政机关与人民外部关系,将因私人之介入而变为行政机关与人民的外部关系、私人与人民的外部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该私人间之内部关系。关于私人行使公权力的法理基础,可以以下列三种行为说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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