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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把握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多角度把握我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岳慧青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先由检察机关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多年的探索,在新刑诉法中得以确认,体现了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是这次新刑诉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
【全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给其一定的考验期,如其在考察期内遵守有关规定,考察期满决定对其不起诉的制度,该制度符合起诉便宜主义和诉讼经济的原则。在我国最先由检察机关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多年的探索,在新刑诉法中得以确认,体现了国家对涉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是这次新刑诉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司法运行程序的中间环节,对于“诉”与“不诉”应有决定权,这也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权的应有内涵。但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毕竟是新生事物,检察机关如何用好检察裁量权并实现有效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厘清不起诉制度之间的区别


  

  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已经确立了不起诉制度(包括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那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制度有何区别呢?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做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存疑不起诉,是指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但人民检察院决定存疑不起诉后,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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