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区矫正各部门“各自为政”衔接工作有待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对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服刑人员不接收,对于并不接收的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又得不到及时的反馈信息,监督难以开展,公安机关对脱管、漏管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追查工作,但是检察机关又没有相应的跟踪监督措施,共同造成了漏管、脱管现象的发生。因此,检察机关监督必须细化每个环节的具体监督措施,相互形成监督链,不定期的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开展“个案跟踪监督”,根据上一年的社区矫正人数制定个案数,纠正执行机关违法行为以及执行不到位的服刑人员情况,细化年度目标管理考评范围,目前各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数据不同,因此有必要建立服刑人员定期通报机制,相互掌握最新的数据,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数据共享平台,相互跟踪和监督,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最新的服刑情况,便于跟踪监督,最大限度的防止脱管、漏管的问题。
2、广泛宣传、关心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建立社区专业队伍。
社区矫正和监禁刑一样属于刑罚执行范畴,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本身具有法律性、政策性,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修养,符合一定的学历、资历条件,建议在公务员考试中社区司法行政机关招收社区矫正专业等方面的优秀人才,充实社区矫正队伍。社区矫正的实务多且复杂,这需要社会志愿者的参与。建议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通过网络招募的方式向社会招录社区矫正志愿者,并对志愿者以及参与情况进行网络公示,对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士,给予物质以及精神奖励以及生活上的补贴,吸纳社会上各类专业人才参与矫正工作。
3、落实社区矫正的经费。当前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公安工作,公安的人员配备与经费是按照人口比例计算的,而司法行政社区矫正人员的比例太少(即使昌江区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全部参与社区矫正比例才1:10000),我们往往注重打击易忽视改造和预防,应当重视对服刑人员的执行预防,让他们改造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这是“硬币”的另一面,防止服刑人员造成“二次伤害”,更不能让他们觉得被社会抛弃,否则,会出现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应加大对社区矫正的投入,让他们感受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4、增设社区劳动、扩大管制刑和社区矫正内容。劳动能够改造人,通过社区服务可以使服刑人员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创造了机会,能够更好地帮助服刑人员重建自尊自信,发挥社区矫正公益劳动的惩戒、教育和塑造功能。增强社会责任感,避免重新犯罪。将管制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刑法中将三年以下的刑种都规定有管制刑,建立徒刑与管制转处制度,提高管制的适用效力,一旦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判处管制刑,必须附加保证金或参加公益劳动制度(劳动能够教育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在社区矫正中违反规定每周定期公益劳动,强化服刑人员的责任意识,家庭意识和社会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