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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5、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度不强。 社区矫正既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目前,昌江区和洎阳司法所还没有一名社会人员的参与,这不仅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引起重视,而且需要媒体、知名人士、青年志愿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参与。


  

  二、国外社区矫正工作之借鉴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于2010年10月引入一项全新的判决形式—强化矫正令(ICO),它的本质是两年以下监禁徒刑,但法庭又认为罪犯可通过强化监督的方式在社区内服刑。因而,被判ICO的罪犯无需在监狱内服刑,而是在新州矫正服务部(CS)的严格监管下改为社区矫正内服刑。被判处强化矫正的罪犯必须遵守每月32小时的社区工作、接受毒品检测、受到电子监控、遵守宵禁令、接受酒精测试、接受随机并未经事先通知的家访等等。被判处强化矫正令的罪犯由矫正服务部进行管理与监督,对强化矫正的罪犯每周至少32小时的社区工作;接受毒品检测;在工作地以及监禁地接受酒精检测。若罪犯违反了ICO中的条款,那么新州假释局(SPA)便会要求矫正服务部出具一份报告并决定是否向罪犯发出一份警告信,或是判处罪犯7天的家庭监禁。


  

  社区服务指令。允许年轻人留在社区并通过制定发展计划,开展义工活动等行为发现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因素,从而促进改过自新计划的推广,得到了公众的大力支持,给予年轻人通过义务性的社区工作补偿社区的机会。


  

  我们可以借鉴新南威尔士州的电子监控、社区服务指令,社区矫正人员流动性大对其实行电子监控有利于执行机关得到监管,同时,社区服务指令让服刑人员留在社区开展义工活动,了解他们的犯罪成因,帮助其制定矫正方案,因为所在社区是最了解服刑人员的,便于服刑人员快速回归社会,也是对社区的一种“补偿”。


  

  三、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1、增强社区矫正的约束力、建立服刑人员数据共享平台。社区矫正的强制约束力一直困扰着司法行政人员,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处和司法惩处,行政惩处有警告和记过,司法惩处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对社区服刑人员收到四次警告或者两次记过的予以收监执行,应当说对服刑人员应该有威慑力的,但是这需要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分工配合,因此还需细化司法行政机关向法院建议收监执行的时间、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指派专人对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矫正情况、控告申诉等进行监督,对超过矫正期限的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及时走访服刑人员,避免检察机关的监督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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