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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1、社区矫正强制约束力不够以及部门之间衔接不足。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外出务工较多、人户分离现象突出、流动性较大等原因不参加或很少参加社区矫正,加之需要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社区矫正实际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按照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后7日内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应当在批准后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管理,并通报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这涉及多部门且服刑人员没有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的怎么处理,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导致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具体操作起来程序繁琐,实际效果差。


  

  由于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掌握的数据不一致,相互之间没有链接或形成内部网络,造成了部分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现象,昌江区目前手续齐全的社区矫正人员仅18人(部分手续不全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接收),这与现实中的情况差距很大,大量的服刑人员流落在社会中,造成了潜在的“隐患”。洎阳司法所社区矫正没有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2、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监督,但是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1)有的检察院没有设立监所部门或监所工作由侦查监督科一名干警兼任,昌江区检察院为例,社区矫正工作由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兼任,除了要完成日常繁重的批捕工作外,社区矫正工作只是兼任,目前的工作只是在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后通知司法机关。(2)监督没有严格落实到位。昌江区检察院从去年至今收到各地法院的判决书 6份,监所干警监督流于“文件传递的形式”。


  

  3、乡镇司法所人员配备少,有的只是所长一人,既要承担日常的社区矫正工作,又要进行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就昌江区而言,一个乡镇街道就司法所长一人,司法行政机关在编人数为24人,司法所工作任务繁重,一名所长身兼数职,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乐平市洎阳(街道)司法所3人,但是该所既要承担政府分配的工作,又要承担人民调解(任务最重的一项工作)、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进展缓慢。


  

  4、经费保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社区矫正开展各项活动,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如教育改造、公益性活动等。如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江西省多部门下发的《江西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财政部门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增加而逐步提高,但是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笔者走访中得知,昌江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省一级的财政答复给一定的经费,但是没有具体落实到基层,影响了司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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