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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制度探析

  

  2、规定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修改后的刑法对量刑幅度的规定比修改前的刑法更加明确和具体。我国刑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量刑幅度并确定其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既可以使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案情适当量刑,相对缩小了刑罚的自由裁量度,避免了司法工作人员因无法可依或量刑幅度过宽,难以操纵,而滥施刑罚,保证执法严明,执法公正。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达到“依法用刑”的目的。


  

  3、将一些酌定情节规定为法定情节。修订后的刑法把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成熟的酌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结果,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尽可能减少由审判人员自己掌握的酌定情节,以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有利于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实践证明,任何一个国家如果只有合理的民主的立法,而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和遵守,那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检验立法成败的标准,并不是立法的规模和数量,而是立法的实效,即法律被执行被遵守的程度。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也不例外,虽然它已明文规定在刑法上,但最重要的是把它彻底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真正发挥它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也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地遵守法律,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坚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反对滥用权力;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要处理好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激烈冲撞的几类案件,保证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这几类案件是:(1)领导干部犯罪案件。要坚持不管是谁,不管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犯了罪,都要依法追究,决不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2)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局部利益的犯罪案件。如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制造贩卖假冒伪劣商品等,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有时看起来取得一些局部利益,但却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必须支持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决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3)涉及亲朋好友和家属子女的案件。要坚持原则,打破情面,不能以感情代替国法,金钱代替党性。要做到立法为公、执法为民,保证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提高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自觉性。


  

  各级领导干部和司法部门,应当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以及办培训班,讲法制课、法律咨询等多种生动活泼、为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刑法,大讲罪刑法定原则的作用,大讲依法治国的光辉前景,在全国范围内掀起“普法”学习热潮,大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舆论,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群众依法治国的法律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法制观念,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加强立法活动,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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