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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制度探析

  

  第一,明确规定量刑的原则。


  

  修订后的刑法对量刑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正确适用刑罚,做到依法用刑。


  

  1、明确规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则。刑法63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对量刑一般原则的规定,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2、明确规定量刑的具体原则。新的刑法对量刑的具体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从刑事责任能力看,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了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是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看,规定了正当防卫过当和紧急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看,规定了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四是从共同犯罪方面看,规定了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五是从累犯方面看,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六是从自首方面看,规定了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保证司法工作人员根据犯罪案件的各种不同情况正确地适用刑罚,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有效地保护无罪的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化和具体化的表现。


  

  第二,明确规定刑罚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保留了原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体现了刑罚方法的多样性和体系结构的科学性。我国刑罚体系由主附有别,轻重不等的多种刑罚方法构成,其中主刑和附加刑既明确分工,又互相配合,形成了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二是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刑罚体系既有剥夺生命的死刑,剥夺终身自由的无期徒刑等严厉的刑罚方法,以便严厉惩罚那些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又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方法,以便适用于罪行一般或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三是体现人道主义和文明司法的精神。我国刑罚体系中既没有残害犯人肢体或皮肉的肉刑,也没有侮辱犯人人格的丑辱刑。虽然我国还保留死刑,但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由于我国刑法对刑罚种类和适用条件都作了明文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适用刑罚提供了法律基础,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法定的刑罚种类,而不是滥用法外制裁,进而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


  

  第三,明确规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的层次。修订后刑法作了新的规定:


  

  1、对具体犯罪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轻重不同而又互相衔接的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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