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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制度探析

  

  (六)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实现“责之法定”。


  

  “责(刑事责任)之法定”,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处在重要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责任、犯罪和刑罚三者构成刑法全部内容,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刑事责任则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着调节作用。一个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只是这个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而只有当一个人对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时候,才能对他判处刑罚。可见,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结果,没有刑事责任便没有刑罚。换句话说,刑事责任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罪——责——刑的逻辑结构乃是整个刑法的缩影。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决定刑罚,完整地反映了办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过程,是全面贯彻和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标志。修改后的刑法的一些条文反映了刑法中“责(刑事责任)之法定”的内容和要求。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层意思:


  

  第一,“不负刑事责任”。如刑法18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正当防卫行为、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二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应当负刑事责任”。如刑法10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2款、第26条的规定。这些条文规定的意思是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立案,应当起诉,应当审判,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以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第三,“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说明不是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有规定者才负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者,就不负刑事责任。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因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根本不同,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比后者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不加区别地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就会扩大打击面,甚至造成刑罚的滥用。我国刑法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七)明确规定了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刑期和刑度,实现了“刑之法定”。


  

  “刑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同“罪之法定”和“责之法定”紧密联系,三者缺一不可。只有“罪之法定”和“责之法定”,没有“刑之法定”,仍然不能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准确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刑种、量刑原则、刑期和刑度,实现了“刑之法定”,正确解决了严格依法量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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