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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制度探析

  

  (五)明确规定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实现“罪之法定”。


  

  “罪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刑法对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性。修订后的刑法,充分体现了罪之法定,从根本上保证了定罪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一,犯罪概念进一步科学化。


  

  修订后的刑法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都是犯罪……”。这条规定是对犯罪概念的界定,是对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正确认定犯罪,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和基本尺度。根据上述条文规定的犯罪概念,简单地说,犯罪就是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犯罪概念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科学揭示犯罪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因而,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了一个总标准、总依据,对于维护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权威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进一步明确化。


  

  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14条19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严格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全面分析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要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不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就任意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严重侵犯,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


  

  第三,罪名进一步法定化。


  

  修改前的刑法分则条文对罪名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有少数的单行刑事法律直接规定了罪名。修订后的刑法,在规定罪名问题上,比原刑法前进了一大步,为罪名法定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罪名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正确认定罪名,使之法定化,这是正确定罪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必要条件。错定罪名,必然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不犯罪而定了罪,就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结果必然是冤枉无辜。反之,应该定罪而未定罪,也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结果是放纵犯罪。如果应定此罪而定了彼罪,或者相反,又会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有损于刑法规范性和权威性,严重影响个罪罪名的确定和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第四,罪状进一步规范化。


  

  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行为状况,即具体犯罪构成的规定和描述。它是罪名的内容根据,是罪名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罪状又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内容,是定罪的法律依据。修订后的刑法对罪状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化,只对少数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行为的特征为众所周知的,采用简单罪状,即仅简单规定罪名,不具体叙述犯罪行为的构成特征;而对大多数的犯罪,特别是那些处在特征不像传统刑事犯罪那样明确的犯罪,在立法上都不采用简单罪状,而采用叙明罪状,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规定在条文之中,作了较详细的描述,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了具体标准,便于司法人员理解和掌握,有助于对犯罪的正确认定和统一适用法律,保证严格地依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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