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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制度探析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包括“罪(犯罪)之法定”、“责(刑事责任)之法定”和“刑(刑罚)之法定”及其有关的法律制度。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全面确立并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鲜明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和彻底性。它不但贯穿整部刑法,而且充分体现我国刑事法律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


  

  (一)旗帜鲜明地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在刑法的显著位置上。


  

  刑法是否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是否立法化的首要标志。修订前的我国刑法,由于当时立法的特殊背景和具体条件,没有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某些条文包含着罪刑法定原则的意思,但是体现不鲜明,内容不全面,贯彻不彻底。修订后的刑法,旗帜鲜明地将罪刑法定原则载入刑法典,明文设立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首,规定在刑法总则的显著位置上(第三条),并用严格规范的法律术语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条规定全面反映、深刻揭示和概括了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内容。从此,罪刑法定原则成为我国刑法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我国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维护了中国刑法乃至中国整个法治的国际形象。


  

  (二)彻底废除类推制度。


  

  刑事类推制度是一项源远流长的法律制度,是为了弥补成文法之不足而发明出来的,其含义就是“对于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统治阶级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适用现行刑事法律中最相似规范定罪量刑的制度”。类推制度具有扩张机能,导致刑法的法外适用。刑法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必须将刑罚权限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防止刑罚滥用,而类推则给滥用刑法打开了方便之门。从本质上看,类推制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就是排斥、禁止事后法,意味着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允许类推制度存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只要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可能同时规定类推制度,凡是规定了类推制度,也不可能同时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两者是相抵触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以限制刑罚权,防止枉法裁判,保障个人自由为其价值内涵的;而刑事类推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扩大刑罚权,注重保护社会利益,忽视个人权利和自由。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任何公民只要不实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国家就无权用刑罚惩罚他,这样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行为的自由度也可以发挥到最大限度。而根据类推制度,公民不仅不能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而且也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情,这样就大大缩小了公民行使权利的范围,公民的人身权利就必然受到侵犯。刑事类推制度根本不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不符合现代立法明确化的要求,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与世界刑法发展趋势背道而驰。修订后的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无疑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从此沿用多年的类推制度终于退出了我国刑法的历史舞台,标志着我国刑法彻底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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