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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制度探析

  

  (二)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需要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市场经济越发展,科学技术越发达,就越迫切需要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具有最高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刑法起着别的法律规范起不到和无法取代的特别作用。刑法是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奏效时作为最后手段而采用的。刑法具有惩罚、保护和服务功能,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正因为这样,更需要刑法参与调整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标志着我国刑法朝着更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正确解决了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刑法应当惩罚谁、保护谁、服务谁这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必将准确有力地惩罚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积极主动地为经济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把打击、保护和服务融为一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运作和健康地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


  

  罪刑法定原则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在事前就为人们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标准,使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能够充分享有自由,行使权利,免受刑法意外打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应当享有高度的民主,人权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使罪与刑在法律上明确化、法定化,实际上也是在用法律限制国家刑罚权,杜绝法官的恣意、专横和擅断,保证严格执法,防止乱定罪、滥用刑的现象,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如果国家事先并未告之公民不能实施某种行为,也没有规定实施该行为以后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那么从罪刑法定原则看,国家就没有权力惩罚这种行为。若惩罚这种行为,就会失去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侵犯公民的人权。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必须以行为时已生效的刑法有明文规定为限,公民只要不做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就不必担心受到刑罚处罚。这样公民的个人自由就不受司法侵犯,人权就得到最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顺应当代刑法发展潮流的需要。


  

  在现代,罪刑法定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刑法的基本原则。意大利刑法1条规定:“行为非经法律明文规定犯罪及刑罚者,不得定罪科刑”。奥地利刑法1条规定:“行为被科刑或处分,以行为时刑法有明文规定的为限”。法国刑法第3条规定:“在实施行为时没有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判罪”。……这充分说明,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正是适应了这一历史潮流,有利于推进我国法制建设,与国际刑法接轨,走进我国刑法发展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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