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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权力是治理当前社会矛盾之本

  

  但是现在信访的人确实很多,超过了法律受理的诉讼案件的数量,这不能不让人警惕。国家信访局局长说,国家信访局365天不休息,平均每天有400人次来上访,而且很多都是越级上访、群体性的集体上访。2009年,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全国一共发生了18625次,参与的人数达到了157万多。工作压力有多大!


  

  这样一种背景下,我们就要思考,解决纠纷矛盾到底靠什么?是靠信访、靠调解,还是靠诉讼?我个人认为要靠司法。因为信访和其他途径,特别是跟法定的这些救济渠道相比,是一个相对低级的纠纷解决形式,而诉讼、仲裁、复议这些,都是经历多少年的发展形成的一种比较高级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能够解决纠纷,因为它有挑不出毛病的程序来解决纠纷,所以法院的终审裁判定了之后,照理说谁都不能推翻,只有法院自己可以通过申诉程序、审监程序(编注: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来推翻,否则,上访到市委书记,一个批示就把法院的裁判推翻了,法治的权威何在呢?


  

  现在来看,国家发展过程中,对法治破坏比较大的,除了老百姓不守法、政府不依法行政之外,更主要的就是类似于这样的机制。很多领导人的批示看起来是亲民、爱民、可以解决问题的,但客观上影响了法治的正常运转。


  

  所以我认为,信访有两大弊端。第一个弊端是具有人治封建的色彩,人们如果过度依赖信访,用行政手段去解决法律纠纷,长此以往,会严重损害法治的权威性,使法治体系紊乱。法院没人去,信访局门口、政府门口堆了一大堆人,这恐怕不应该是解决纠纷矛盾的主渠道。


  

  另外一个弊端就是,信访做大做强,党委政府不堪重负。现在维稳的成本很高。这种高成本的维稳是没有必要的,而且这种高成本的维稳,实际上是像有人说的“越维越不稳”。


  

  每到敏感时期、特殊时期,各地的信访部门、党委政府就非常紧张,对那些上访的特定人群采取各种措施。好的是组织公费旅游,差的就是强行劫访,送到看守所,送到派出所,有的送到精神病院,有的给劳教,有的是用“黑监狱”的方式。这些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为上访者是在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满可以投诉、检举、控告,为什么不让他行使基本权利,说他扰乱了社会秩序,扰乱了机关的秩序?按照这来理解,所有到法院告状的人都是扰乱法院的秩序吗?所以说对上访群众,采取这种措施是侵犯他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的。


  

  信访最大的问题是,如果任由行政手段无原则地满足上访人的诉求,必然会导致社会的不平衡。纠纷矛盾都是多方的,按下葫芦就会起了瓢,解决了张三就满足不了李四。就像拆迁,大家都走了,就剩一个钉子户,大家都是按1平方米1万元走的,钉子户要1平方米10万元。最后他通过上访解决了,他满足了,走的那些人就不满足了。


  

  用信访的手段解决问题,必然会出现社会的不公平、不平衡,而且地方政府也会疲于应付。很多地方设在北京的办事处,为什么屡次清理不掉?因为它有截访的任务。这是有指标的。有一次我到一个市里做讲座。市长说:我脑子里头老转几个数字,60、100、500,60就是我们市里到北京上访的最高人数的指标,超过60人我就有责任,考核指标就下来了,一票否决就出现了,所以压力特别大。压力大的情况下,就不择手段了。比如说河南的一个法官给当事人跪下说:“求你别再上访了。”火爆一点的,或者极端一点的,就开始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这些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所以我曾说过一句话:领导减少批示有利于减少信访,结果招来了很多访民在网上骂我,说这个教授缺乏同情心,说现在司法腐败,我们就靠领导批示上访解决问题这一条活路了,你还想把它堵死。湖北还有人写了一篇文章批评我出了一个治标不治本的偏方,没有抓到问题的根本。但我个人认为,在中国当下,至少这是一个重要的部分,领导要少批、不批,领导批得越多,上访的案件越多,批得越明确,上访的事越多。只有不批,增加指导、引导,而不用明确的批示,不通过上访、信访,而通过正常的法定程序解决问题,才能够逐步把老百姓引导到法治中去。


  

  所以使用行政手段,特别是像信访这种手段要慎重。我不太赞同一些地方搞的信访局升格,升为群众工作部,成为地方党委的常委,增加编制、增加人数,搞得规模很大,排场很大,但事实上并不利于整个国家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体系的建设。


  

  我曾建议,把信访局相当一部分人力物力和政法委底下的“流管办”、“维稳办”、“综治办”等都转移到法院,作为法院的审监厅或者立案厅,这样以司法的方式解决纠纷,才是稳定、长期的,才可以避免反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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