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角度来讲,消除社会矛盾,或者预防社会矛盾的关键,就是要让每个主体各归其位,每个主体的权力都能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实际上就是宪法、行政法,让真正行使权力的组织机构和个人都能够服从法律,以宪法、法律为行动的指南。
当然,除了党委的权力需要严格规范外,政府的权力更需要规范,因为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复杂。我们有六七百万公务人员,其中有六百多万都是政府的公务员(编注:据公务员主管部门对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数据统计,全国公务员的数量分别是659.7万人、678.9万人、689.4万人,近两年年均增长约15万人。此外,我国还有88.4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们行使的权力涉及方方面面,从一个人出生到死亡,最后都是政府在行使各种各样的权力,既有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权力,也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权力,既有大的审批权,项目立项权,也有小的处罚权,权力面非常广,如何能够有效地约束政府的权力,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任务,当然也是预防社会矛盾一个最主要的课题。
从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制定了很多法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后来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都是在规范政府的权力。但是不是所有政府权力都有效规范了呢?不是的,还有很多权力是在法律范围之外活动的,特别是以行为的类别制定的这些法律,有时候被行政机关钻了空子。
曾经有一个例子,是天津的一个运输管理站,处罚了一个运输管理公司,处罚过程中把营运许可证给注销了,被注销的企业就打官司告到了法院,说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要听证才能做出处罚决定。这时运管站的人说,我们不需要听证,这不是行政处罚,处罚法律写的是吊销许可证要听证,我这叫注销许可证。我们的中文词汇很丰富啊,可以叫吊销,可以叫撤销,可以叫注销,可以叫收回,可以叫改变,反正最后的结果就是没效了。它用了这一句话,就堵住了法院的嘴,最后法院就没办法往下走了,因为没办法按照行政处罚法审查,就像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说所有许可的设定事实都必须按照许可法,结果有些机关就把自己的许可证改成注册证,备案证,什么核准意见书,一旦改成这些名字了,就变成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就可以不按许可法来设定和实施了。
所以,很多行政机关的权力貌似纳入了法治的轨道,实际上还在法治之外,或者在边缘游离。对于这类权力需要制定新的法律加以规范。比如说行政组织法,世界发达的法治国家都有行政组织法,我们现在没有一个统一的、详尽的组织法,只有一个十几条的《国务院组织法》,而且实施了二十多年。我们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惩罚法。通过制定组织法、编制法、行政程序法的方式才能有效去解决社会矛盾,预防社会矛盾。这种立法目的就是要规范行政的权力,防止滥用,无论是决策权、执法权还是裁决权,都能够有效加以约束。
我们明确权力的界限,规范权力的运行,还要注意在确定权力的时候,防止权力的冲突和打架。比如说食品药品监管不好,就是部门互相职权交叉冲突,互相扯皮、推诿造成的。大家知道食品药品有多少家管吗?八九个政府部门在管。八九个部门管一件事,能管明白吗?我觉得不太容易,但是如果这个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有没有可能呢?实际上做过这种努力和尝试,好像在中国当下又比较难。有些地方搞大部制,搞了一段时间之后,就出现了一个局,有二十多个副局长,一个局,上级的机关要对应十几个,没办法开展工作。比如说上级局要开会,请一把手参加,同时三个部门要请一把手参加,分身乏术。所以搞大部制也好,搞统一管理也好,也有它的难度,原因是权力的切割边界不太清楚,权利与权力之间,部门的权力之间,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